民法典第二篇第六章 第二百七十八条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篇第八章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 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楼主为什么不去做为什么要自己花钱去修 家景花园小区也不小应该有业委会和业主大会 自己花了这个钱明明是没有法律保障还要花,你修缮屋顶漏水等于修缮公共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本来就是该幢住户分摊的。你独自承担等于没有法律保障。虽说楼主做法挺好的,但是有些事情不是因为你种了菜,还有帮他们修缮了楼顶漏水别人就会感恩明白吗?明明可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为什么不去而自己掏钱实在想不通!!!!!当然我相信你说的,执法部门没有事先告知你,进行野蛮执法,是与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