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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依依儿

创建文明城市是用野蛮、不文明的方式创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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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正正义 发表于 2022-6-9 09:42
楼顶属于公共区域,是否楼主所有让楼主出示房产证就好了!个人使用公共区域是需要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这是 ...

      这个事情,是龙湾区政府公权力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非法行政行为事情。而不是楼顶法律属性的民事纠纷问题。即是“公对私”的行政侵权问题,而不是“私人对私人”的民事纠纷。
    本案的业主委员会、志愿者,没有法律的公权力,也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但是却对楼顶住户的蔬菜、花卉眼红,企图将“民事纠纷演变为公共管理问题”,以自己对楼顶有共有权利为理由,非法铲除邻居在楼顶上种植的蔬菜、花卉。(两者没有因果逻辑关系)


    同时龙湾区蒲州街道政府也不懂行政方面的法律,对于民事纠纷问题和行政问题搞不清,让人家当枪使了(到楼顶上铲除蔬菜、花卉),还不知道自己错哪了,执法之后,至今国家法律也没有找到。(这个事情,龙湾蒲州街道政府工作人员正确答复就一句话:楼顶权利的法律归属,民事纠纷请到法院打官司,政府部门公权力无权参与百姓的民事纠纷。)  就舞铜棍的水平而言,上述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简直就是“天才”,而龙湾蒲州街道工作人员,是法盲!

    703804网站不是楼顶法律属性的“全国法律问题研讨会”。

    总而言之,不管楼顶的法律属性如何,都不是龙湾区政府可以非法铲除公民楼顶种植的蔬菜花卉的法律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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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coldheart 发表于 2022-6-9 10:05
这个事情,是龙湾区政府公权力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非法行政行为事情。而不是楼顶法律属性的民 ...

楼顶权属归属涉及民事关系,同时楼顶也是逃生平台,涉及行政管理问题。第二,楼顶加装的木质、玻璃构建,是否涉及违法建筑的问题?你装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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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十五年 发表于 2022-6-9 09:57
这个事情,是龙湾区政府公权力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情。但是这个事情也是楼主非法占用业主共有部 ...

       现在温州教育局局长是永嘉人、鹿城教育局局长也是永嘉人,所以为鹿城教育局错误公共政策助纣为虐的你,也是永嘉人?这不说明你就是教育局的网评员吗?不打自招了?

   对于非法侵犯鹿城那个住房小于20平方的孩子的人权问题,你们永嘉人都认为是“天经地义”吗?

   你们永嘉人非法侵犯鹿城无辜孩子的合法人权,我还没找你们算账,你还敢“倒打一耙”?

   你们永嘉人在温州鹿城无法无天,非法剥夺住房小于20平方的孩子的人权,你还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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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coldheart 发表于 2022-6-9 10:19
现在温州教育局局长是永嘉人、鹿城教育局局长也是永嘉人,所以为鹿城教育局错误公共政策助纣为虐 ...

我是永嘉人,就成了我网络评论员的证据之一了?
我指出”平等受教育权“不是政治权利,你上窜下跳什么?
辱骂我父母,我必然让你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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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十五年 发表于 2022-6-9 10:22
我是永嘉人,就成了我网络评论员的证据之一了?
我指出”平等受教育权“不是政治权利,你上窜下跳什么? ...

      你们永嘉人如果非法剥夺鹿城区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的无辜孩子的人权,平等受教育权,不让他就近入学,或者你为上述缺德的事情“助纣为虐”,我就骂你“有娘生,没娘教”!

    你让全温州百姓说说,我这样骂你,对不对?

    就你上述助纣为虐(为非法侵犯上述孩子人权的事情摇旗呐喊、为虎作伥)的言行而言,说明你的娘确确实实没教过你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我说的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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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coldheart 发表于 2022-6-9 10:29
你们永嘉人如果非法剥夺鹿城区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的无辜孩子的人权,平等受教育权,不让他就近入学 ...

天天喊宪法,扣别人几个帽子,就要骂别人的父母。恰恰是你这种人,才是无德的人。指出别人一个法律适用错误,你上窜下跳、扣人助纣为虐的帽子作何?骂人父母作何?
懒得和你争论,我下一步就是找到你,让你付出代价。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你说判几年?15年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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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十五年 发表于 2022-6-9 10:35
天天喊宪法,扣别人几个帽子,就要骂别人的父母。恰恰是你这种人,才是无德的人。指出别人一个法律适用错 ...

     你那么寡廉鲜耻的为鹿城教育局非法政策辩解,原来你也是永嘉人!难怪,

   弱弱的问一下上述永嘉人,你们永嘉人非法侵犯鹿城住房小于20平方的孩子的人权,什么时候改邪归正?

   如果你们顽固坚持错误公共政策,非法剥夺那个鹿城孩子的人权,到时候,温州鹿城的全体百姓可能会喊:永嘉人过街,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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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以上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内容


本人的观点是:
1、家景花园属于多层和小高层的住宅小区,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篇第六章第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屋顶是业主共有部分无疑。
2、楼主使用屋顶的时候是否征得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篇第六章第278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
3、楼主所在的该幢住宅楼是否还有其他消防逃生通道,如果没有,那么楼顶作为消防逃生通道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能占用的,即使全体业主同意了也没用,根据消防法第28条规定
4、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的时候有没有事先告知楼主,如果有事先告知楼主,楼主拒绝整改,那么执法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没有事先告知楼主进行整改,强来那么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5、如果说楼顶作为公共区域,楼主种菜也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的,楼主所在的该幢住宅楼还有其他消防逃生通道,屋顶不作为消防逃生通道的,那么执法部门这么做是侵犯到全体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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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正正义 发表于 2022-6-9 11:25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我的观点和你差不多。但有个疑点,就是屋顶是否属于消防通道,还需要法条支持。屋顶属于逃生平台,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毕竟屋顶平台与楼梯消防通道相连接,而且也有消防逃生指示牌指向屋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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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十五年 发表于 2022-6-9 11:36
我的观点和你差不多。但有个疑点,就是屋顶是否属于消防通道,还需要法条支持。屋顶属于逃生平台,这是板 ...

所以事情得从多角度分析 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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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正正义 发表于 2022-6-9 11:25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法盲:

    《民法典》《消防法》,是龙湾区政府工作人员到百姓家房顶上铲除其合法种植的蔬菜、花卉的法律依据吗?上述两个法律,哪个条文授权龙湾区政府到百姓房顶上铲除合法种植的植物了?

    你说话的逻辑,怎么让颠人砖头砸了一样?

    昨天晚上,白眼烧喝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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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事情,是龙湾区政府公权力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非法行政行为事情。而不是楼顶法律属性的民事纠纷问题。即是“公对私”的行政侵权问题,而不是“私人对私人”的民事纠纷。
    本案的业主委员会、志愿者,没有法律的公权力,也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但是却对楼顶住户的蔬菜、花卉眼红,企图将“民事纠纷演变为公共管理问题”,以自己对楼顶有共有权利为理由,非法铲除邻居在楼顶上种植的蔬菜、花卉。(两者没有因果逻辑关系)


    同时龙湾区蒲州街道政府也不懂行政方面的法律,对于民事纠纷问题和行政问题搞不清,让人家当枪使了(到楼顶上铲除蔬菜、花卉),还不知道自己错哪了,执法之后,至今国家法律也没有找到。(这个事情,龙湾蒲州街道政府工作人员正确答复就一句话:楼顶权利的法律归属,民事纠纷请到法院打官司,政府部门公权力无权参与百姓的民事纠纷。) 就舞铜棍的水平而言,上述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简直就是“天才”,而龙湾蒲州街道工作人员,是法盲!

    703804网站不是楼顶法律属性的“全国法律问题研讨会”。
    总而言之,不管楼顶的法律属性如何,都不是龙湾区政府可以非法铲除公民楼顶种植的蔬菜花卉的法律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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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十五年 发表于 2022-6-9 11:36
我的观点和你差不多。但有个疑点,就是屋顶是否属于消防通道,还需要法条支持。屋顶属于逃生平台,这是板 ...

有时候执法部门粗暴执法,压根就不管当事人感受,不出示执法依据,这种事情常有发生,这样和创建精神文明城市完全背道而驰。楼主这个事情就是两方面:第一是楼主是否征得业主大会同意使用公共部分,是否有占用消防通道,第二是执法部门执法时有没有事先告知楼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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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coldheart 发表于 2022-6-9 11:45
这个事情,是龙湾区政府公权力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非法行政行为事情。而不是楼顶法律属性的民 ...

所以需要事实认定,如果说屋顶作为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本身就可以直接拆除的 行政强制法是有法律设定的!!!明白吧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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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9 1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正正义 发表于 2022-6-9 08:13
反正很简单,如果有事先告知你没有理会人家,人家可以申请强制令进行强制拆除的。如果没有事先告知,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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