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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多人获刑 被责令投放鱼苗保护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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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昨天是“世界环境日”。近日,我市多地法院发布了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相关案例,多名被告人获刑,同时被责令以投放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投放鱼苗增殖放流
  550万尾大黄鱼苗入海
  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联合该市农业农村局在北麂岛海域放流550万尾大黄鱼苗和5800万粒厚壳贻贝苗,其中部分大黄鱼苗为该院判决的两起非法捕捞案件中“环境损害者”缴纳的生态补偿金所购。
  2021年6月,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等人先后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二被告悔罪态度良好,主动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20000元,瑞安法院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经办法官决定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以投放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将增殖流放海域选在具有丰富生物资源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北麂岛。
  据了解,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恢复鱼类资源、完善海洋生态链、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楠溪江捕捞鳗鱼
  非法获利万余元获刑
  为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楠溪江5A级景区创建等工作,唤起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自今年3月1日楠溪江实行禁渔期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的渔网非法捕捞鳗鱼苗,后由其妻子卓某(另案处理)将捕捞的鳗鱼苗以每尾5元或者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经查,今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卓某夫妇共捕捞鳗鱼苗至少1000尾,非法获利达人民币 11737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今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缴纳了3万元用于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最终,永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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