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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首次公布黑榜,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在鹿城区物业公司的对口管理上存在严重滞后,现实案例中更有严重破坏设施设备,无需与业主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比如,人民东路谢池商城的消控室都被某某物业偷偷转移至浦发大楼,而后某住建局成为被告,经过复议一审二审,都还未确定其变更共有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谢池商城前期物业为金鹿物业公司,不知在哪年被转移到东风物业公司管理。从前期物业退出到现有物业承包,均未通过一个建筑区划的业主大会公示与表决,更没有与社区(或业主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所谓谢池商城与浦发大楼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至今没有行政决定文书,那么按2002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释义,一个建筑区划的消防控制室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共用设施设备。
某房管中心以发布会议纪要的方式将浦发与谢池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即将两个建筑区划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与国务院释义冲突。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浙0382行初16号 ,裁定意见函属于程序性行为。后续二审又裁定敝人无起诉资格(2021)浙 03 行终 521 号之一,现敝人正等待浙江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而后向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变更未经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设施设备权属与构造的不清晰,导致10年前谢池商城的业委会无法备案,导致谢池商城竣工图上的消防控制室至今空荡荡。
对比杭州对物业企业方面的管理,温州在立法与行政上存在双重滞后,敝人也多次向当地人大代表反应。现在黑榜曝光这么多不法行为不合规的物业公司,涉嫌选择性执法。
在谢池商城案例中,某局无视敝人无数次举报投诉,依旧将市政道路上方私拉乱接、依旧将虚构市政道路下方的消防管道、依旧将非法变更位置的消防控制室,认定为合法的共有共用设施设备,作为划分意见函的所谓“事实依据”。
依法治国,总不至于颠倒黑白,或者披上皇帝的新装。更为严重的犯罪线索不处理,挑选几个不听话的纯属于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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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如下:
【鹿城区住建局局长法律扫盲考试】:鹿城住建局奇葩意见违反了中国多少法律法规? ...2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407924&extra=
业委会备案不了,怎么办? ...2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87997&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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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温州市纪委、温州司法局、温州组织部、温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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