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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文明创建整改提升整治过程中,一流动摊贩不听劝阻,持刀暴力抗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
5月9日下午,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永中街道镇北农贸市场门口开展文明创建整改提升整治,发现有一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并劝导其离开。但当事人不仅情绪激动、不听劝告,还对执法人员公然辱骂、使用秤背后袭击执法人员,甚至拿出水果刀阻碍执法人员执法。
见此情况,为防止事态恶化,执法人员沉着冷静应对,在确保执法人员自身和周边群众安全前提下,同时立即报警。最终当事人因持刀暴力抗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呼吁龙湾区广大人民群众:龙湾文明创建整改提升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每一个市民都应树立城市主人翁意识,提高文明素养,发自内心地融入城市文明中,在公共场所不要做出随意丢垃圾、占道经营、随意攀折花草、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遵守公共秩序,争做文明龙湾人。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共同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如对执法有异议,应当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切勿意气用事,任何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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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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