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2-5-13 2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针对鹿城经侦《20220510回复意见》我想问以下问题:
一、充值累计237.7亿,提现累计202.7亿。48.8是怎么得来的?
充减提缺口35亿,对接中公检法都说13.8亿是已支付的利息。合计:48.8亿元,引发第二个问题。
二、13.8亿支付的利息是不是出借人的集资款支付的?
既然纳入了损失范围,我们暂且认为:是。又引发第三个问题。
三、用13.8亿给下车人付息为什么不判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四)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同时引发第四个问题。
四、付息了13.8亿,还本还了多少?
以平均10%年化利率计算,付息13.8亿是不是应当还本130亿?
合计还本付息总额应当是143.8亿,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剩下来引发第五个问题。
五、58.2亿又是哪来的?
202-143.8=58.2(亿)这个提现金额哪里来,又哪里去了?
以上种种,1、除非13.8亿不是我们的;2、判“非吸”是包庇,应判集资诈骗罪。
请用“薛定谔的猫”量子理论来揭开迷底。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