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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o317

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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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7: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P2P平台的是出借人我们都是出借人,不是宋大队长说的投资人!这样的作风怎么会给百姓办成事怎么会让百姓信服?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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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们是出借人,不是宋大队长说的投资人,出借人和投资人都分不清,怎么能当上经侦大队长了呢?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宋大队长有为人民办事吗?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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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7: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属于P2P平台,我们是出借人不是宋大队长所说的投资人!这么简单的概义都搞不清还能当经侦大队长?这样的作风怎么会给百姓办成事怎么会让百姓信服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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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属于P2P平台,我们是出借人不是宋大队长所说的投资人!这么简单的概义都搞不清还能当经侦大队长?这样的作风怎么会给百姓办成事怎么会让百姓信服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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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温州变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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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P2P平台的是出借人我们都是出借人,不是宋大队长说的投资人!这样的作风怎么会给百姓办成事怎么会让百姓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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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8: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P2P平台的是出借人我们都是出借人,不是宋大队长说的投资人!这样的作风怎么会给百姓办成事怎么会让百姓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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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9: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记得上月28日鹿城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潘旭光接访日,出借人刚指出该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宋某称出借人为投资人是混淆概念,并当场指出其妄言“投资哪有包赚不赔的”为无知时,该队不思反悔,竟然发布《20220510意见回复》全文故意用“投资人”挑衅出借人,无知、无耻之极!作为经侦搞不清投资与出借还搞什么经济侦查?回家抱孩子、抠脚丫子去吧。
      温商贷出借人代表度娘给鹿城经侦上上课!
        温商贷是p2p平台。P2P平台上的客户叫做出借人,他转移给P2P平台的款项叫出借款,收取的合法利息。
      投资平台,对方是一家投资公司,推出了一款投资产品。营销客户是来认购这款投资产品的,收益亦可以是约定利息,亦可以约定利润分成。
      投资和出借在法律上有本质不同:
      投资是要承担所投资项目的经营风险的,如果项目无营利或者亏损,都是要由投资者承担的;
      借款则不同,借款是债务,要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出借人不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  
      简言之,法律上投资有风险,出借没有风险。
      一些网贷平台以及一些别有用心的机构,他们一直想定义客户为投资人,款项叫投资款。因为在这种的性质界定之下,平台的实控人、高管和具体经营者才可以让客户自己承担损失。这类人没有得逞,鹿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直接干成了。
      虽然鹿城区法院在《宣判书》称温商贷出借人为被害人,回归《刑法》64条。但是温商贷出借人还是强烈抗议鹿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称出借人为投资人,而且不知羞耻利用公权挑战出借人。可以想象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办案肯定办的很烂。
      为什么这么烂?因为思想作风烂。在局长接访会议上,出借人指出已三次提出与经侦温商贷专案组进行对接,大队长宋某竟当着局长的面厚颜无耻地说这是第四次了,意思就是“我就不理你能咋的”。温州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竟被鹿城经侦办成个“非吸”,能人可叹!
      值得回味的是该局副局长口中的一个意外,“到现在你们还只讲这几个问题,我很意外”,回味深长哟!难道还有什么我们应该知道了,还没知道?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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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是故意的?还是业务能力太差?范这么低级的错误!p2p出借人的身份都鉴定不清?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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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0: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政府人员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干人事儿,这个是我们维权人最头疼最难的事,跟这些人精打交道,老百姓哪是他们的对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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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们是出借人出借人,不是投资人,我们并没有参与分红,我们拿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利息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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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些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肆意妄为,一定要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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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针对鹿城经侦《20220510回复意见》我想问以下问题:
      一、充值累计237.7亿,提现累计202.7亿。48.8是怎么得来的?
      充减提缺口35亿,对接中公检法都说13.8亿是已支付的利息。合计:48.8亿元,引发第二个问题。
      二、13.8亿支付的利息是不是出借人的集资款支付的?
      既然纳入了损失范围,我们暂且认为:是。又引发第三个问题。
      三、用13.8亿给下车人付息为什么不判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四)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同时引发第四个问题。
      四、付息了13.8亿,还本还了多少?
      以平均10%年化利率计算,付息13.8亿是不是应当还本130亿?
      合计还本付息总额应当是143.8亿,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剩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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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3: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们是出借人,不是宋大队长说的投资人,出借人和投资人都分不清,怎么能当上经侦大队长了呢?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宋大队长有为人民办事吗?
如果出借没有风险,那为什么国家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呢,专司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都有风险,更不说不是银行的非金融机构了!衷心的祝愿你们能够多追回一些资金,尽量减少损失!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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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4: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权力不监督,蚂蚁溃堤坝。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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