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宪法和义务教育法赋予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现今地方上的一些学校学校将入学门槛与住房面积挂钩,似乎有正当性,学区内小户型住房占比较高,大多在60平方米以下,家长购买小户型学区房,供孩子上学,挤占了正常居住孩子的学习名额。学校设置住房面积的入学门槛,将择校生排除在外,保障了正常居住孩子的上学权利。然而,家长择校购买学区房,是合法的。学区房通过市场购买所得,国家法律允许。有了学区房,孩子能够就近在重点小学上学,也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打击一个合法行为,是法律还是守法者的问题?
规定住房面积的入学门槛,危害有三:一是侵犯择校生平等上学权利。无论是择校生还是非择校生,都已成为学区的居民,拥有平等入学的权利,没有主次之分。校方设置入学门槛,排除择校生,是对择校生的不公正对待。二是助推房价高涨。小户型住房孩子不能入学,学区房需求总量情况不变,60平方米以上住房将走俏,此类房价势必大涨,与遏制学区房价格上涨目标背道而驰。三是造成误伤。居住小户型学区房的孩子并非都是择校生,也有长期居住的孩子,学校“一刀切”的规定,让这些孩子求学之路受阻。
凡事有因果。家长购买学区房择校是“果”,学校限定住房面积作为入学门槛,是在“果”上想办法。而没有剖析成因,对症下药。家长择校原因在于学校拥有优质教学资源——教学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和良好的校舍等硬件设施。遏制家长择校冲动,需要从平衡教学资源入手。如果各个学校教学资源大致相等,家长没有必要去择校。 平衡教学资源,让孩子平均去享受,实现平等教育,有的城市进行了有益尝试。比如,实行教师轮岗制度。将重点学校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调到其他学校授课,让非学区房的孩子也有机会享受优质教育。再如,将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施教区合并进行统一招生,重点学校施教区的孩子可能上普通学校,遏制了家长择校的冲动。教师轮岗和施教区合并,这些举措都是从平衡教育资源出发,解决了家长择校问题。这些措施出台后,重点学校的学区房价格应声而落,成为解决择校问题的最佳印证。 将入学门槛与住房面积挂钩,引起社会争议,因为此举治标不治本,结果事与愿违。此事警示我们:解决问题不能扬汤止沸,而要釜底抽薪。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原因制定对策,才是根治问题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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