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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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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到我微博上留言,我跟你接触。但我认为我们没必要向你们谢罪,1 你无法完全代表所有投资人,2,我们也是出借人,至今被骗十几万。3,我们是被报社委派到金服从事行政范围工作,4,公司成立前期并未参与,17年中才接任金服副总. 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第二部分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10.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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