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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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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商贷案“妥善审结”背后的丑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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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陋一: 温商贷案“妥善审结”。
这个结论出现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给“两会”的工作报告中。这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商贷案二审还没开庭。
丑陋二:《宣判书》选择性使用计算标准。
一审《宣判书》中,选择性使用利率计算标准,对李山集团数据计算使用月利率,对出借人数据计算使年利率,这是不是在故意造成“视觉”错误?有枉法嫌疑。比如:称“李山集团收取月利率2.8%”、“支付出借人年利率9-12%”等等。月利率2.8%年利率就是33.6%,为什么不写年利率?请问:《宣判书》第45页出借人“年化率9.6-12%”包括在33.6%之内吗?《宣判书》第46页“李山集团收取借款人10%保证金,25%信息管理费”。也就是说借100元,先砍下35%,再收取33.6%年化率。如果不包括9.6-12%,借款人还能拿到多少?什么项目融资被砍35%后,还有46%以上的利润?所以9.6-12%必然包含在33.6%之中。那么对出借人还本付息的是李山集团。这就延伸出了丑陋三。
丑陋三:掩盖“以非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
《宣判书》称温商贷非法集资237亿多元,提现金额202亿多元。一般人都将这两个数相减得出35亿的损失,公检法经办人都一致承认这些数据都是通过银行过账的。奇怪的是《宣判书》写的损失金额是48.8亿多元。出借人问13.8亿损失是哪来的?得到的回复是已支付的利息和分红。请问:这13.8亿元没走银行过账吗?那是哪里统计来的?再请问:如果这13.8亿元算在出借人损失金额内,是否可以证明这些已支付的利息和分红来自于非法集资款?结合“丑陋二”李山集团向出借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金额巨大,又来自于非法集资款。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温商贷案为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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