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行道作为公共资源,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难会发现占“公”为“私”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秩序,而且还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管理巡查时发现,辖区飞霞北路一茶餐厅在公共人行道上占道摆放一辆四轮小餐车,据调查,该小餐车一直处于未正常使用状态,因此被临时停放在此,秉着人性化执法管理理念,执法人员向该店发放行政执法提示单,督促店方限期将停放在公共人行道上的餐车进行清理,逾期未清理将依法予以查处。
▲执法人员发放行政执法提示单
由于该店未在行政执法提示单限定时间进行清理且未取得占道审批许可手续,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予以立案查处。
▲测量占道面积
▲立案审批表
▲整改后
现如今,我们的城市文明在不断提升,类似占“公”为“私”现象虽然在城市管理中仍有存在,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积极主动作为、责无旁贷,维护好辖区市容环境秩序。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