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双屿镇工业区奇伟路5号、7号、18号; 双屿街道工业区奇伟路8号、28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奇伟路10号; 双屿镇工业区奇伟路; 温州市双屿镇工业区奇伟路10号; 鹿城区鹿城鞋都大道320号、鹿城区鞋都大道450号、鹿城区双屿街道鞋都大道580号、鞋都大道848号; 双屿镇工业区经一路、双屿工业区经一路; 鹿城工业区经一路28号、28号东首; 双屿街道工业区经二路; 鹿城区双屿镇经二路1号、1-1号; 双屿工业区经二路5号、6号、20号; 鹿城区双屿镇工业区经二路7号; 双屿街道工业区经二路18号; 鹿城工业区经三路; 鹿城工业区经四路1号、2号; 双屿镇工业区纬二路8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双牛路2号; 双屿镇工业区迪索路、鹿城工业区迪索路、鹿城工业区迪索路5号、双屿工业区迪索路6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湾儿山路38号; 鹿城工业区星际路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1号、12号、14号、15号、16号、17号、19号、20号、22号、25号、32-1号、32-3号、34号、38号、39号、32弄2号、32弄9号; 星际路7号、28号、30号; 双屿镇鹿城工业区星际路10号; 双屿街道鹿城工业区星际路18号; 鹿城区双屿镇星际路23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星际路23号; 鹿城区双屿工业区星际路24号、25-2号; 双屿镇工业区星际路27号; 鹿城区双屿镇星际路31号、32-7号、33号; 双屿镇鹿城工业区星际路32弄; 星际路32弄5号、8号; 鹿城工业区霸力路12号、16号、17号、18号、27号、28号、29号、29-1号; 鹿城区鹿城工业区泰力路; 鹿城工业区泰力路19号、21号、27号、28号、31号、33号、37号; 鹿城区双屿工业区泰力路23号; 泰力路25号、26号、29号; 双屿镇鹿城工业区泰力路30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泰力路33号、37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康泉路1号、36号、39-2号; 双屿镇康泉路4号; 鹿城工业区康泉路5号、6号、8号、11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5号、26号、28号、29号、31号、32号、33号、37号、39号; 康泉路15号、24号、27号、35号、40号、41号; 双屿街道奋飞路3号; 鹿城工业区奋飞路7号、11号、15号、21、23号、44号、46号、50号、78号; 双屿镇鹿城工业区奋飞路17号; 鹿城工业区环球路2号、6号、8号、16号、20号、23号、24-26号、27号、29号、30号、33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环球路15号; 双屿街道鹿城工业区环球路18号; 鹿城工业区华意路1号、3号、5号、6号、8号; 双屿镇鹿城工业区华意路4号; 鹿城工业区富士达路18号、19号、20号、21号、25号; 泰丰路8号、10号; 鹿城工业区泰丰路2号、双屿工业区泰丰路5号、双屿镇工业区泰丰路7号、鹿城区双屿街道泰丰路12号; 鹿城工业区三开路9号、10号、11号、12号、16-18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26号、28号、28-1号; 鹿城区双屿鹿城工业区三开路15号; 双屿镇鹿城工业开发区三开路19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温金路112-1号; 温金公路80号、108号、112号、116号; 鹿城工业区牛三角路2号、2号-1、2号-2、11号、15号、16号、18号、19号; 牛三角路20号; 双屿街道鹿城工业区昆仑路49号; 鹿城工业区昆仑路53号、55号、57号、58号、62号、63号、66号、68号、69号; 鹿城区双屿街道昆仑路59号、72号; 昆仑路56号; 鹿城工业区瓯斯达路26号、28号、29号; 鹿城区鹿城工业区天瓯路2号; 鹿城工业区利生路1号、鹿城区鹿城路1650号、鹿城工业区嘉得利路1号、鹿城工业区加得利路2号、鹿城区双屿镇牛岭村、双屿镇工业小区翠微大道、温州市鹿城总部经济园一期A04地块、鹿城区双屿镇工业区、双屿街道工业区4-21、22地块、鹿城工业区(二期)5号地块、鹿城区双屿镇工业区24-25号地块、鹿城区双屿镇工业区7号、鹿城区双屿街道工业区12号、鹿城区双屿镇工业区24号-57、58地块、鹿城区双屿街道工业区29号地块、鹿城区双屿镇工业区33号地块、鹿城区双屿工业区26号-42、43号地块、鹿城工业区、双屿镇工业区、双屿工业区、双屿鹿城工业开发区、双屿街道工业区、双屿镇鹿城工业开发区。 以上门牌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所示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4月30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