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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民建友

浙江永嘉鹤盛镇填垟村伪证陷害忠良,致使村民冤狱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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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0 22: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地方执政者要善待自己的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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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人民建友 发表于 2021-12-20 22:24
我协助永嘉县纪委、审计局把永嘉县鹤盛镇填垟村集体的账目、和村基本农田被非法倒卖土地的举报都是有证据 ...

建议向中央政法委投诉有关部门及人员对你见义勇为行为上被涉嫌打击报复存在冤假错案要求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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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
1

(中政委[2013]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作如下规定。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二、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指派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复验、复查。

五、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判处有罪、有罪判处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妙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九、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十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十二、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十五、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中央政法委出台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8-12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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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时间:2015-9-23 16:04:06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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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陈一新:充分发挥“八大力量”,让见义勇为成为新时代社会风尚

时间:2021-09-30 07:09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责任编辑:王得壮

9月29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见义勇为工作会议,研究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弘扬社会新风尚,汇聚社会正能量,助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出席会议并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思想、榜样、政策、法治、道德、舆论、社会、组织等“八大力量”,让见义勇为成为新时代社会风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汇聚强大正能量。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全面加强宣传引导、评选表彰、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见义勇为事业蓬勃发展,形成了全社会参与、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良好氛围。社会有正气,民族才会生生不息,国家才会兴旺发达。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必然要求。

当今,百年变局与百年疫情交织叠加、自然灾害与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依然不少。老百姓遇到突发灾害时,希望得到及时救助;遇到不法侵害时,渴望有人主持正义;遇到极端案事件时,祈盼“人人喊打”,挺身制止。但在一些地方,“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成为困扰民众的思想顾虑;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保障帮扶不及时不到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偶有发生。解决好这些问题,势在必行、时不我待。否则,就会助长“见义不为”、“见危不救”的不良现象,纵容社会歪风邪气。这一切都警示我们:社会需要正能量!务必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成为新时代社会风尚!务必加强见义勇为工作,让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蓬勃发展!

长安君带来了“发挥‘八大力量’,让见义勇为成为新时代社会风尚”的详细报道。

一、发挥思想力量,确保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事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具有强大的政治感召力、思想引领力、实践指导力,为做好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明确见义勇为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崇高的,见义勇为英模是新时代的英雄,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

——把握见义勇为的精神实质。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弱济贫、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确立见义勇为的总体目标。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使见义勇为成为人民群众的道德准则、行为原则、自发选择;积极学习见义勇为人物的崇高精神,不断增强正义感和责任感,在全社会形成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良好氛围。

——指明见义勇为的弘扬路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见义勇为工作,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增强见义勇为的力量源泉。伟大出自平凡,英雄来自人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群防群治工作。

——提供见义勇为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见义勇为事业,不断健全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保护,不让英雄们既“流血”又“流泪”。

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需要新思想引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作为推动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和根本动力,振奋精神,勇于探索,努力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新局面。

二、发挥榜样力量,改进新时代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工作

“一人兴善,万人可激”。新时代新征程,更需要榜样的力量、榜样的激励。要充分发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榜样人物影响人、感召人、带动人,推动形成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善行义举普撒大地的生动局面。

——提高表彰频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由2年1次调整为1年1次,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开展“中华见义勇为英模”季度榜、年度榜评选活动,持续推选事迹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的见义勇为英模。

——创新表彰形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我推荐、我评议身边见义勇为”等活动,形成人人推荐、人人宣传、人人学习的良好氛围,把评比表彰过程变成营造见义勇为浓厚社会氛围的过程,变成深化平安建设、共护和谐稳定的过程。

——扩大表彰范围。深入挖掘长期坚持见义勇为的无名英雄,积极表彰见义众为的群体英雄,大力表彰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幕后英雄,探索把从事安保工作的辅警、协警、保安等纳入见义勇为表彰保护行列,更好地促进见义而为、见义善为、见义众为。

——提升表彰效果。积极推荐政治过硬、群众公认、参政议政能力强的见义勇为英模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纳入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选范围,让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们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

三、发挥政策力量,夯实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基础

见义勇为政策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根本依托,直接关系见义勇为工作效果。要针对标准不够统一、对接不够顺畅、救助不够精准等问题,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决不能轰轰烈烈表彰过后就无人问津,消除英雄仗义出手的后顾之忧。

——完善行为确认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责义务、行为效果、危险程度、后续权益保障等因素,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为确认标准。完善细化申报、审核、评议、公示和监督纠错等程序机制,注重吸纳有关部门和公众参与,提升确认公信力。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担负起行为确认的主体责任,基层执法司法等部门发现见义勇为的人和事要主动申报,确保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全面、及时、准确认定。

——完善权益保障政策。见义勇为人员中有不少是外来人口、家庭顶梁柱、致伤致残牺牲,经济相对困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细化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加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和人员户籍地的工作衔接,在基本生活、进城落户、就业创业、出行就诊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给予特殊关爱、贴心关怀、精准帮扶。积极推进见义勇为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先行垫付机制,研究建立长期帮扶机制,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更多的长久支持和帮扶。

——完善抚恤补助政策。加强对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优待,完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制度,加强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与烈士、因公牺牲、工伤等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妥善抚恤安置。建立健全抚恤水平提升制度,确保抚恤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四、发挥法治力量,强化新时代见义勇为的权益保障

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是激励全社会投身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旗帜鲜明地为见义勇为人员鼓气撑腰,守护好他们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强化立法保障。国家层面,要推动研究出台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统一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表彰、保障等基础性工作。省级层面,要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明确相关标准、程序和责任。地市层面,要善于运用地方立法权,切实解决紧迫问题,破解突出难题。

——强化执法司法保障。加大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坚强后盾。深入研究正当防卫、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等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正确处理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及时制定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强化法律服务保障。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对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发挥道德力量,激发全社会见义勇为的内生动力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最深沉的力量。要充分发挥德治教化作用,大力弘扬新时代见义勇为精神,不断激发全社会见义勇为的内生动力。

——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最闪光的地方,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要深入开展传统美德教育,牢固树立重义轻利、以义为先的义利观,推崇见危授命、扶危济困的道德准则,为见义勇为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文化滋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推动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价值原则和价值追求,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投身见义勇为事业,促进社会风气向上、向善、向好发展。

——赓续革命精神。革命精神是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的宝贵财富。要学深悟透践行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从百年党史中汲取奋发的力量,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六、发挥舆论力量,奏响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最强音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是引导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价值共识的强大推动力。要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打造祛邪扶正、激浊扬清的见义勇为舆论场,让善行义举、正义正气在全社会得到最大回响。

——树立鲜明舆论导向。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广泛宣传群众身边的善事义举,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关心关怀,鞭挞社会冷漠心态和不良风气,努力树标杆、培元气、增血气、扬正气。

——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充分利用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政法新媒体以及其他网络自媒体,采取微电影、微视频等多种形式,实现网上网下一体、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联动,共谱见义勇为的时代强音。推动设立全国见义勇为宣传日,策划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让正能量拥有大流量。

——增强舆论感染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挖掘见义勇为典型事例,增强析法、说理、明情的穿透力,用生动语言描画新时代见义勇为“群英谱”,让凡人义举绽放道德的芬芳。组织开展“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事迹宣讲活动,多视角、多层面地展现榜样事迹。

七、发挥社会力量,汇集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见义勇为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拓展社会力量投身见义勇为事业的渠道,扩大见义勇为的社会效应,推动形成人人崇尚、支持、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通过开展治安巡逻、邻里守望、联户联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倡导立足岗位弘扬正气,吸纳各行业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报信息、救助帮扶、宣传推广,让见义勇为事业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发挥群众团体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把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到各自联系的社会群体中去。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关心关爱活动,引领广大干部职工参与见义勇为工作,自觉把崇敬之情转化为实际行动。

——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鼓励发展见义勇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完善孵化培育、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见义勇为事业。打造见义勇为公益品牌,组建以见义勇为英雄命名的志愿者团队,发挥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标杆作用。探索通过活动冠名、公益拍卖、公益晚会等形式,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捐钱出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的积极性。

八、发挥组织力量,加强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统筹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调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见义勇为工作格局,确保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有关部门拨款支持力度,为见义勇为事业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切实担负起见义勇为工作的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体系。构建纵向贯通的工作链,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与地方基金会要加强统筹调度、资源整合,加强“上对下”的指导督促。打通横向协同的聚能环,搭建与企业、媒体的交流平台,完善与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沟通联系,共襄见义勇为事业。

——不断完善基金会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完善理事会议事规程、决策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影响力、战斗力。优化理事会结构,选优配强理事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美誉度。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白少康、王洪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邓卫平,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理事长(会长)、全国见义勇为英模代表等出席会议。会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行了换届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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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免费编辑 [url=]添加义项名[/url]B 添加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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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4年3月1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 类型

    意见



  • 目的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 时间

    2014年3月19日







目录
1
简介
2
详情
3
解读




折叠编辑本段简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折叠编辑本段详情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折叠编辑本段解读

全面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有效举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意见》全面阐述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倒逼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如何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

答:《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三、实行诉访分离后,群众如何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答:总的要求是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首先,要向政法机关而不是向党政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意见》明确,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群众直接到政法机关反映诉求,可以少走弯路,便于政法机关及时处理。其次,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不按法律规定,到政法各单位多头上访、越级进京上访等,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第三,要正确理解法律,不缠访闹访。对群众到相应政法单位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案机关不是一律启动法律程序。要经过审查、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进入复议、复核、再审程序处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或是正在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直接上访的,政法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反复缠访甚至违法闹访的,将受到依法处理。

四、信访群众最关心的是自己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及时公正处理。请问这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就必须保证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这是让人民群众相信改革、支持改革的根本所在。对此,《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执法质量,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每一起案件处理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二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各个执法环节之间、政法各单位之间、上下级政法单位之间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司法权不被滥用,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得到依法及时纠正。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冤假错案,严查执法不公、不廉问题;对于群众诉求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有错不纠的,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对于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倒查政法单位领导班子责任,使广大政法干警敬畏法律、敬畏人民,依法用权、秉公办事。四是深化执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新机制,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应当公开;生效后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在政法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让群众看得到,监督得了,提高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认可度。

五、《意见》对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是信访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一些信访事项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是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难题,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对此,《意见》提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落实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央政法各单位还将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终结办法。

六、《意见》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能不能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这也是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这些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

在中央的重视和支持下,中央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今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救助条件和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尽快把这项制度建立、运行起来,切实解决好信访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七、《意见》对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提出了什么具体要求?

答:《意见》从四个方面,对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防止案件积压。政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加强各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三是提高基层化解能力。通过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加大分流疏导力度,劝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减少越级上访。四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伴有违法行为的上访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处理,引导信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论有理、无理,都不能违法上访。

八、如何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答: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牵涉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开展工作。《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帮助政法机关协调解决涉及困难帮扶、教育疏导、案件出口顺畅等方面的问题。各级信访部门要依法引导分流涉法涉诉信访,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形成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局面。

各级党委政法委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宏观协调等工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健康深入进行。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转变执法司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信访问题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要取得成功,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广为知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案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九、能否介绍一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情况和下一步推进这项改革的考虑?

答:2013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确定为政法系统的重点改革之一,明确了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至2013年10月份,已经在全国推开。经过一年来的探索实践,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选择司法渠道进行申诉的多了。这也坚定了我们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但这项改革十分复杂,难度很大,必须锲而不舍向前推进。

今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全面推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作了部署动员,重点是破解影响和制约改革的难点问题,努力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解决好,把信访秩序维护好。一要理顺入口,在政法各单位之间、政法各单位内部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建立分工明确、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都能够导入法律程序处理,切实解决入口不顺的问题。二要防止程序"空转",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审判监督、法律监督、警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再审和检察建议、抗诉的程序和机制,把好执法办案的每一道关口,确保该纠正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责任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该给予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努力把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好。三要严把终结质量关,只有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按政策妥善救助的,才能依法终结,防止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就一终了之。对依法终结的案件,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把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有人负责、工作到位、防止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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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2013〕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央文件-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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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 冤假错案 终身追责  人民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彭波)据中国长安网消息,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原标题: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 冤假错案 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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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1 1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1-12-21 10:25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 冤假错案 终身追责  人民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彭波)据中国长安网消息,中央政法委 ...

嗯,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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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2 2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1-12-21 09:48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

中央的好政策到基层就变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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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5 0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们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腐败不仅损害人民、也对国家稳定发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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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6 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018年4月1日司法部网站公布施行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中明确提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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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8 08: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生为人民公仆,不应该是驴、硬说是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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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0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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