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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推荐保姆时隐瞒学历、工作经历,不符合委托人的实际要求,对此应当如何维权?温州市民徐小姐在寻找家政保姆这件事上“踩雷”,认为家政公司推荐保姆时故意虚构事实构成欺诈,主张“退一赔三”。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中介纠纷案。经调解,家政公司退还徐小姐中介服务费及劳务费16800元。
今年6月8日,徐小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杭州某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微信,表示需要委托介绍一位长期住家保姆,负责照顾护理婴儿、做基础家务。
而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徐小姐推荐了刘女士作为住家保姆,称其整体素质好、具备高中学历,学过小儿推拿和早教。
徐小姐称,通过简单的沟通,她表达了对刘女士带大月龄婴儿经验可能不足的担心。
“现在像阿姨这个年龄学历有高中的很少……高中学历对宝宝以后的早期教育也很重要……”工作人员极力劝说,表示刘女士具备家政保姆的基本条件,带过30多个宝宝,有丰富的育儿经验。
基于对家政公司宣称的学历、经验考虑,徐小姐同意由刘女士提供家政服务,爽快答应每月支付9000元劳务费的条件。
6月16日,徐小姐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支付劳务费及佣金18000元。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购买动车票上——徐小姐应家政公司要求为刘女士购买动车票。
“高中学历不会买车票?”徐小姐再次询问家政公司工作人员保姆学历,其仍未告知实情。
6月18日,刘女士上门提供家政服务。徐小姐发现,刘女士手触碰洗涤液等物品后手部就会大量脱皮,给婴儿换尿布、衣服的技术不娴熟,不适合照顾婴儿、做辅食及家庭一日三餐。
徐小姐与刘女士聊天中发现,其只上过一年高中,属于高中肄业,并不具有高中文凭。
6月21日,徐女士权衡再三后与刘女士结算工资,认为家政公司对提供服务的保姆应当充分了解,但在推荐保姆时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其接受服务,已经构成“欺诈”。
因家政公司态度消极且推卸责任,7月21日,徐小姐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劳务费及佣金18000元及利息,并退还佣金的三倍支付赔偿27000元及经济损失等,合计索赔金额5万余元。
8月5日,经鹿城法院调解,家政公司同意退还徐小姐16800元,不就本案的履行问题向保姆刘女士主张,徐小姐也会删除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关于该家政公司的评论。
据悉,家政公司已向徐小姐主动履行上述款项。
本案中,徐小姐与家政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中介合同关系。家政公司作为中介人向委托人徐小姐提供媒介服务。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发展,市场对家政消费需求将不断提升,有些家政服务公司、劳务中介公司已初具规模,形成品牌,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这就势必要求家政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以满足市场对家政服务高质量、个性化、安全便捷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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