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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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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请所谓的 法律权威 睁开狗眼看清楚。
在疫情防控期间,未严格遵守浙江省、以及区、县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该商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企业、商家的防控疫情法律责任
0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相关疾病防治要求导致疾病传播、流行,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就此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企业、商家违反疾病防治要求导致疾病传播、流行,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就此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0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于突发事件发生后,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其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于传染病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所有企业、商家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单位,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03刑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本次疫情病毒虽被定性为乙类传染病,但被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此对于单位、商家而言,若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除罚金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二、对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本罪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发生的概率较低,但单位、商家、企业也应予以关注,避免因第三方(如企业内相关人员)的故意、恶意行为或自身的疏忽、放任而承担法律责任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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