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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密集居住点非法储存销售油墨 平阳一“黑心商人”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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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心存侥幸,为谋私利铤而走险,长期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并和应急管理执法系统打起了持久游击战,屡罚不改,屡禁不止。近日,温州市首起“危险作业罪”嫌疑人洪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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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密集居住点非法储存、销售油墨

近年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抓紧抓实抓细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做到责任不减、要求不降、机制不变、措施不松,集中精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自去年10月“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市县两级对近十年来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窝点及违法人员进行“回头看”,在排查过程中,温州市平阳应急管理局发现曾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人员洪某某仍存在非法销售、存储危险化学品油墨的可疑,并将危险化学品油墨非法储存在平阳县鳌江镇印务城B区2幢1号仓库。3月24日,该局组织精干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阳县鳌江镇印务城B区2幢1号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在该仓库内现场查获油墨280桶,并现场予以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到安全地带。该仓库为普通的砖木结构,安全生产条件极差,未安排专人管理仓库,未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仓库四周均为民房,经调查了解,该非法储存点100米范围内住户300余户,居住人员10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居住点,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危害周边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仓库现场

因“危险作业罪”入刑

经调查,该批油墨属于洪某某(男,53岁,鳌江人)所有,洪某某长期无证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不断更换危化品储存窝点,且洪某某分别于2013年、2015年因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墨被平阳局行政处罚。该类行政处罚罚金为5-20万,而该额度的罚款金额对于洪某某这类违法分子的违法收入来说,微乎其微,可以说九牛一毛,无法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发生,导致不少违法分子行险侥幸,以身试法。因此洪某某三番五次与执法人员周旋,屡罚不改。不同的是,“危险作业罪”入刑会一改以往对违法分子只是伤些“皮毛”的态势,对违法分子而言,入刑不仅意味着自身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可能会对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审造成不可逆影响。 此次,洪某某因“危险作业罪”入刑,势必起到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高空航拍,反映周边整体情况,及人员居住情况

据悉,自3月1日刑法修正以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始终坚持打非治违“零容忍”态度,狠下力度不松劲,严格执法不留情,进一步严格和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震慑力,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违法行为34起,查获非法危险化学品约144.57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人,罚款202.81万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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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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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https://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86648&extra=page%3D1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如何落实?如何教育?我想就从此案查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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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下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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