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鹿城区检察院提起的三起涉瓯江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市中级法院合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诉请判令被告某环卫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与被告徐某、董某某、陈某某、诸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其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评估等费用45778元、107114元、107114元,同时判令七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20年6月18日,永嘉县徐某、鹿城区山福镇董某某居间介绍在鹿城区山福镇庄岩村瓯江边土码头倾倒建筑渣土,徐某联系运输公司落实渣土来源,董某某联系土码头使用人陈某某、诸某某落实渣土倾倒地点,约定费用为每车次收运输公司900元,其中徐某收取100元,余800元交由董某某、陈某某、诸某某等人。后徐某到土码头现场确认倾倒位置,并将上述位置告诉运输公司。当晚至次日凌晨,某环卫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使用公司重型自卸货车对温瑞平原西片排涝工程(卧旗排涝泵站)工地、鹿城区档案新馆建设项目工地和仰双片区中央涂C-31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工地开挖的渣土外运处置。6月19日凌晨,三公司将建筑渣土运至330国道庄岩村路段北侧瓯江边土码头,向江边随意倾倒,分别倾倒40立方米、160立方米、160立方米。 
经鉴定,上述非法倾倒渣土造成瓯江水域及岸坡河段多种生态环境损害,主要包括降低河水水质,改变局部河段流速和流量,影响瓯江防洪,改变局部河势和河床冲淤,危害航行安全等,三公司非法倾倒渣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分别为16778元、67114元、67114元。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后,向检察机关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在调查确定环境损害事实的同时,深入调查案涉环境侵权主体,在三家公司倾倒渣土事实基础上,深挖细查,最终全面查明永嘉县徐某、鹿城区山福镇董某某居间联络,山福镇陈某某、诸某某非法将山福镇瓯江岸边作为渣土倾倒场地,三家运输企业非法倾倒渣土的环境共同侵权违法事实。 因系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为提高庭审效率,经沟通,市中级法院于2月5日对三起案件先行组织证据交换。3月26日庭审,当天未做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