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周爱兰。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头镇芙村。
事实经过2006年12月25日,岩头镇人民政府出动数十人,在建镇以外的芙容村用铲车破坏,打击异己,从中捞油水。使我近百万元的琉璃瓦,顷刻化为乌有…!本人不服到处求告2007年4月15日永嘉县副县长陈建良同志亲自接待受理,永嘉县常务副县长李爱燕和永嘉县信访局陈建松副局长到冤民家声明“岩头镇人民政府捣毁琉璃瓦这种行为,是不应该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理赔2009年4月1日岩头镇政府竟隐時事实,实施谎报办结,作出荒唐书面答复为业绩;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本人的痛苦之上;实在卑郎无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加以印证
一、岩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周爱兰信访《处理经过》第1、2、3、4次“接回、学习、协调会、賠偿”;第5、6、78次“召开、听取、拟定、协调会”第9、10、11、12、13、次“召集、学习、答复、反劝:第14、15、16、17、18、19次监视、托人、摸底、动员、召开的证据,足以证明我周爱兰经营的琉璃瓦是合理的。
二、2008年12月24日温州市信访局娄绍光副局长前往岩头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再次声明“周爱兰经营的地点,根据陈帮有同志提供的二地块,一是无主古墓,另一块是陈帮有自己的承包地,责令岩头镇书记戴晓勇和岩头镇人民政府全力帮助、听从陈帮有同志调停,为周爱兰在一个月内办妥工商等一切手续,交付周爱兰使用,恢复经营,同时限制周爱兰在一个月内的办理期间不得上访,越期后果由岩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足以证明我周爱兰合理经营的琉璃瓦,得到市、县领导的重视。
三、2007年9月27日,在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岩头镇人民政府己经草拟为反映周爱兰办理全县唯一的琉璃空营基地,并与我周爱兰到有关部门衔接经营手续,足以证明我周爱兰经营琉璃瓦的合理性四、岩头镇政府书面通知我领取3万2000元的依据,足以证明我周爱兰琉璃瓦遭破坏,我上访的合理性、合法性。足以证明本人千辛万苦经营的近百万元的琉璃瓦被个别狗官践踏存在的直接因果关联。应该是承认错误,赔偿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否定本人经营的琉璃瓦被镇政府践踏,镇政府为什么书面通知本人领取3万2000元?是非曲直,政府含糊其辞尽在不言中。
岩头镇政府做出书面答复的错误之处,分别是
①第二页第13行:“镇政府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人民币3万2000元,???
②岩头镇政府做出书面答复第二页第7行,只写到2008年12月24日的时间没有写到人物(温州市信访局娄绍光局长和陈帮有同志),更没有写到内容(在一个月内办妥一切手续交付周爱兰使用,逾期后果由岩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表面上看,隐瞒事实,知错不改。实质上目无领导、在糟踏温州市领导的人格……
③岩头镇政府做出书面答复第二页第18行;“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该《意见书》中找不到申请人提出的文字第二页第19行:该《意见书》中也找不到所述的相应内容。程序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提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提出,提供相应的真实、理由和证据,否则,就视为默认申请人的意见,应当如诉所求”,想不到岩头镇政府掩盖事实,闪烁其词综上所述,个别官员以岩头镇政府的名义到处滋事取悦、欺压弱者、打击异己、从中取利,捣毁近百万元的琉璃瓦不可一世,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不配作和谐社会的领头羊。岩头镇政府知错不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没有申请人提出的内容。这就说明岩头镇政府的官员不懂人语不识文字、不知法律表面看被申请人有一付人皮,一丘之絡,官官相护,空占着人民公仆的岗位:骨子里被申请人是胸无点墨、内心空虚、不谙法律的衣冠擒兽,对牛弹琴,玷污人民公仆为民办实事的形象.故此为求维权,本人收集证据不断赴京求告,上级领导受理后,面对狗官控制镇政府捣毁近百万元琉璃瓦的敏感问题,硬是知法犯法,久拖不纠错。祈求派员专案查察镇政府书面通知本人领3万2000元的真人实事为民维权,如诉所求为感激
诉冤人:周爱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