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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法官判案岂能和稀泥手段来审判?应该法官立即“下课”免得亵渎了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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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7 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浙江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近年来,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破坏了社会的风气。一个坏了良心的法官,一个稀里糊涂的判决,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甚至会比一颗原子弹的破坏性还要大。然而,有的法官竟然葫芦僧判葫芦案,这简直就是二斤泥土一桶水——只能和稀泥。在我看来,应该让类似的法官立即“下课”,免得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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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区大楼。(受访人提供)


欠下赌债被债主逼迫卖房纠纷 一审法官枉法裁判



       案件于2007年6月21日,沈和平和沈华清两人(系同村人),温州一起因赌博输掉很多钱为获得赌资翻本,沈和平提供赌资给沈华清(案件代理人陈连平),沈华清为隐瞒着妻子和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因沈华清赌博欠钱私自写下《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给沈和平,后经沈和平强迫又私自写下《房屋买卖协议》以项兰平、沈和平夫俩名义另一份。一房怎能写两份《协议》买卖?这不是一房两卖吗?能合法吗?

       一审判决的焦点,债主沈和平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款项去向不明?而一审法院就是故意把本案先把水搅浑,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

       代理人陈连平向记者讲述,“债主沈和平提供赌资给沈华清,显得非常混乱,在第一次签订《协议》就没有按照《协议》规定至今没有支付给沈华清购房定金20万。因为,一审原告沈和平(债主)提供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于2007年6月21日,户名: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将20万元转给沈大中(系沈和平的堂哥)。”在第二个签订《协议》后,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也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规定。按照《协议》原告应该支付给沈华清135万元,但当时仅收付100万元。而至今未收到剩下35万元。”

       陈连平说,“沈和平明知沈华清在赌博,需要赌资,就通过将购买沈华清房产的方法一方面取得被告房产,另一方面输入赌资让沈华清再赌博,致使沈华清一次次被迫卖出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深陷赌博泥潭而难以自拔,以致被迫流浪国外,沈和平罪孽深重。”
涉案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的去向?.png
▲涉案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的去向?图为示意图。


购房定金支付去向争议



       据代理人陈连平讲述,“本案庭审前期间,法庭就去银行调查取证,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于2007年6月21日,银行户名: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将一笔20万元汇款到银行户名:沈大中(系沈和平的堂哥)帐户上;沈大中于同年7月5日将该笔20万元转支给朱超和;朱超和于同年7月10日将该笔20万元自动转账给黄权兴的事实。然而,以上述调取证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在判决书中对调取证据的内容一字不提,显然,判决书对上述调查证实的事实不予写明,是事实不清。”

涉案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的去向,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jpg
▲涉案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的去向,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图为示意图。(图片来源:程敏 / 制作图片)

       一审法官用“和稀泥”做法来审判?把“法律当儿戏”才如此认定购房者支付定金给案外人第三者就是符合《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而出房者至今没有收到该笔购房定金20万元。这样的法官不顾本案事实而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这是把当事人往死路上逼!这是亵渎法律,也就是在给一审法院抹黑,是在往国徽上抹黑!


二审糊涂法官 也跟着用“和稀泥”做法来审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3民终3856号(二审法院)显示中: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5月份,涉案房屋被南汇街道办事处依法征收。沈和平曾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有效并主张涉案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确认双方于2007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系沈华清无权处分共有权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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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图片来源:程敏 / 摄)

       二审法院判决书显示:审理期间,向案外人沈大中制作谈话笔录并调取相应银行明细,沈大中述称对涉案房屋买卖事宜并不清楚,但从银行明细可以看出,沈和平确于2007年6月21日转账20万元给沈大中,至于沈大中后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与本案无关。

       代理人陈连平说,“债主沈和平购房的属于非法性表现在一是为沈华清赌博提供赌资;二是趁人之危掠夺他人房产;三是以其他形式非法倒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代理人陈连平:“债主沈和平在近几年非法收购龙沈村沈宅自然村多宗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沈华清房产被卖就是其中一宗,这些都属于非法倒卖。”


浙0302民初660号案件:牵涉案外第三者开庭


(2019)浙03民终3856号判决书第六页.png
▲(2019)浙03民终3856号判决书第六页(受访人提供)

       从二审(2019)浙03民终3856号判决书第六页显示:审理期间,向案外人沈大中制作谈话笔录并调取相应银行明细,沈大中述称对涉案房屋买卖事宜并不清楚,但从银行可以看出,沈和平确于2007年6月21日转账20万元给沈大中,至于沈大中后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与本案无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9)浙0302民初2143号,被询问人沈大中.png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9)浙0302民初2143号,被询问人沈大中(牵涉案外第三者)(受访人提供)

       而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2143号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案外人)沈大中谈话笔录内容显示:

       审:(出示银行回单及明细)根据你方上次询问笔录的陈述,你方认为2007年6月21日,项兰平向你转账20万元定金已由项兰平、沈和平自行取回,但上述凭证显示,你方在2007年7月5日取出20万元现金之后于同日向朱超和账户存入20万元,如何解释?

       被:这是我和朱超和的事情,与本案无关。

       审:你有无其他补充?

       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项兰平转给我的20万元不是该房购房定金,沈华清不认可,则项兰平早就问我要回这笔款项。如果沈华清确认该笔20万元是购房定金,也早就问我要回这笔款项了。但是,至今都没有人向我主张返还该笔款项。
牵涉案外第三者沈大中向二审法院提供有关本人情况的陈述书“关于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png
▲牵涉案外第三者沈大中向二审法院提供有关本人情况的陈述书“关于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受访人提供)

       2021年3月18日下午,从牵涉案外第三者沈大中向二审法院提供“关于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本人情况的陈述书”第三条显示内容:2007年6月21日,沈和平的妻子项兰平将20万元从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9559************619)汇到本人(沈大中)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28************917),沈和平于当年7月5日和本人共同去农业银行。将存放本人农业银行的20万元直接“转支”给朱超和的农业银行卡上。

       从上述情况看来,沈和平与本人(沈大中)的20万元汇款之事,与他们的房屋买卖之事没有半点关系,与房屋买卖的定金之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二回事。
▲(2019)浙03民终3856号判决书(左图)、(2019)浙0302民初2143号询问笔录(中图)、牵涉案外第三者沈大中向二审法院提供有关本人情况的陈述书(右图)(受访人提供 / 合成)

       从判决书、询问笔录、陈述书、这三份资料内容看出购房定金20万元去向明确互相矛盾。

       判决书中:“沈和平确于2007年6月21日转账20万元给沈大中,至于沈大中后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

       询问笔录中:“2007年6月21日,项兰平向你转账20万元定金已由项兰平、沈和平自行取回,但上述凭证显示,你方在2007年7月5日取出20万元现金之后于同日向朱超和账户存入20万元”

       陈述书中:“2007年6月21日,沈和平的妻子项兰平将20万元从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9559************619)汇到本人(沈大中)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28************917),沈和平于当年7月5日和本人共同去农业银行。将存放本人农业银行的20万元直接“转支”给朱超和的农业银行卡上”

      疑点:一、为何判决书中指出是沈和平转账给沈大中20万元?

       二、判决书中指出是沈大中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他人指的是谁)?

       三、而询问笔录和陈述书中指出都是项兰平转账给沈大中20万元?

       四、询问笔录中指出是项兰平、沈和平自行取回,2007年7月5日取出20万元现金之后于同日向朱超和账户存入20万元?

       五、陈述书中指出是沈和平于当年7月5日和本人共同去农业银行。将存放本人农业银行的20万元直接“转支”给朱超和?

       六、询问笔录和陈述书中指出都是沈和平将20万元转给朱超和。

       而沈大中在(2019)浙03民终3856号(一审)、又在2021年3月18日,开庭(2020)浙0302民初660号(二审)开庭都一直称:“这20万元是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转款给我,沈和平说这是隐瞒他(项兰平)妻子的,自己私用的。”

       沈和平、沈大中究竟是谁在说谎?

       以上几点已经很明确的购房定金20万元去向,这很明确说明这购房定金20万元至今没有汇款到沈华清账户上。

       法院如此这样认定:“足以证明沈华清对此知情且同意。”

       显然,该判决审判不公,没有事实依据,是法官凭空臆想出来的,葫芦官乱判葫芦案。

       而(2019)浙03民终3856号二审法官用“和稀泥”手段来审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图片来源:程敏 / 摄)

       代理人陈连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沈华清的一百七十四万购房款收条正本,法庭审理从未出示过,代理人也从未看到过。要求二审期间查一查,让代理人看一看‘购房款收条正本’,甄别一下真伪。”

       代理人陈连平辩护词:判决书认为从收条上看沈华清认可沈和平向沈大中支付20万元的行为,知情且同意,故应认为沈和平、沈华清、沈大中等对该笔款项的处分已达成了合意,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这是一审审判长孙晓琳的主观意志。在法庭调查中,也证明沈大中对沈华清和沈和平的房屋买卖并不知晓,沈和平没有告知沈大中该20万元支付给沈华清,事实上,沈大中也没有把该款项转交沈华清,沈大中于2007年7月5日已经归还沈和平,法庭去银行调查也没有支付给沈华清。显然,一审、二审判决审判不公,没有事实依据,是法官凭空臆想出来的,葫芦官乱判葫芦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三大块标语“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图片来源:程敏 / 摄)

       2021年3月18日下午,温州市中级法院第11审判庭开庭(2020)浙0302民初660号,关于20万元沈和平支付给沈华清购房定金去向。

       希望这次二审主审法官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要对得起该法院大门口的标语,不要再用“和稀泥”方式来审判?


审判不能和稀泥,严惩“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



       “‘和稀泥’最大的危害是,本来我们可以搞清的事情却搞不清楚了。它模糊了公平和正义的界限,模糊了对事物是非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细看内容,最高院强调的其实是一种法理常识。如此强调,实在是因为这些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从而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会议提出,要紧盯法官和律师交往、滥用自由裁量权、离任人员充当诉讼掮客等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堵塞制度漏洞。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对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和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的一律严惩、绝不姑息,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现实生活中,特权与公权往往会成为司法公平的一大“干扰因素”,致使审判似乎不再是一件高度专业的工作,而更像是应付各种需要的“和稀泥”。以“维稳”为借口干涉司法审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某些地方党政领导甚至以批条子、政法委开协调会等方式,授意司法机关如何办案。因舆论炒作影响审判的例子,同样屡见不鲜。

       这些怪象,无不折射出部分党政领导法治观念的淡薄和缺失,也暴露出当前司法审判制度存在的漏洞。

       “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推手。”

       司法裁判越来越多注重这类判决,对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和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和稀泥”最大的危害是,本来我们可以搞清的事情却搞不清楚了。它模糊了公平和正义的界限,模糊了对事物是非的判断。给全国法院、法官抹黑,往法治国家和国徽上抹黑!

本文由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原创出品,公民记者程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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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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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毛病,应该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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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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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7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温州村民进京开庭遭截访,袭警成迫害访民新莫须有罪名

      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浙江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北京庆祝建党100周年前,全国一部分遭地方政府及公安非警务截访的访民,还有的被刑事拘留,罪名花样百出,包括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袭警罪等等,这些罪名成迫害访民新的“莫须有”罪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者认为,这个袭警“新罪名”标准宽泛,是这个国家越来越警察化的一种表现。
▲访民余来怀和妻子吴文燕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T2航站楼遭地方政府及警方绑架,暴力截访,面部、手臂、手腕多处受伤。(受访者提供 / 合成)

访民进京开庭在机场遭公安暴力拦截


       浙江温州访民余来怀近日告诉记者,“今年6月16日下午3:25分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T2航站楼乘坐MU5293航班去北京,为了6月17日下午14: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案号:(2021)京0101264号),6月16日14:30分左右,我夫妻俩在机场205登机口准备登机时,先后来了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及街道工作人员(包含村委会人员)10多人,强行将我们夫妻两人带离机场,不让我们去北京开庭。”

       余来怀多次向他们(民警及街道工作人员)解释,我们这次是去北京开庭,开庭时间为6月17日,而不是去北京上访,而当地公安截访人员根本不给你解释。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京0101264号的案件开庭通知。(受访者提供)

       余来怀夫妻俩从龙湾国际机场被公安强制拦截带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派出所,并将吴文燕被强行拖下车,带着手铐(被当成罪犯对待),被抬着下车,几乎是拖着她进派出所,当时有海滨派出所某领导看见说,你们不能这样对待她(指吴文燕),不能拖着进办案区,后来又把吴文燕拖回大门口一个角落。然后,在派出所给我们做了笔录。一直到6月17日1时多,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借用在龙湾海滨派出所里出具一份《永嘉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永公(刑)拘通字(2021)00998号向吴文燕宣布,该《通知》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6月17日1时将涉嫌“袭警”罪的吴文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6月17日1时,永嘉县公安局出具一份《永嘉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永公(刑)拘通字(2021)00998号,吴文燕被莫须有涉嫌“袭警”罪名。(受访者提供)

       余来怀质问,“你们几名没穿警服的男民警进机场T2航站楼没有出示任何手续而入绑架吴文燕,还给我妻子吴文燕扣个“袭警”罪名?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怎么能袭警?”另一名摘下戴口罩截访民警是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副所长胡俊才(温州音)说“我就是让你告的”当时该民警拒绝透露其姓名。对方又称,吴文燕是在机场T2航站楼里袭警,是在进拘留所之前,其它情况不清楚。

▲摘下戴口罩截访民警是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副所长胡俊才(温州音)声张势厉“我就是让你告的”(受访者提供视频截图)

       余来怀提供的余来怀频及照片佐证,余来怀面部、手臂、手腕多处受伤的胳膊腋下里侧红一块青一块,妻子吴文燕被强行抬走抓伤手腕的痕迹。外界不禁质疑,难道警察抓“猪”,“猪”的挣扎和嚎叫也变成“袭警”了吗?

       在此“袭警”事件发生前的2020年11月26日,温州女访民吴文燕在京正常上访遭浙江省驻京办雇佣“黑社会”人员拦截被殴打。另外同伙“黑社会”截访人员开车赶到,车牌号:京L· JF567。当时现在还有另外访民陈松景,报警打了110。吴文燕被从北京强行绑架回原籍浙江省永嘉县。

▲2020年11月26日,温州女访民吴文燕在京正常上访遭浙江省驻京办雇佣“黑社会”人员拦截被殴打,北京警方立案单。(受访者提供)

       余来怀对记者表示,“今年6月19日,我妻子吴文燕被非法刑拘,我到浙江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当天晚上永嘉县瓯北街道办事处金建敏主任、项洪亮(街道办)、瓯北街道珠岙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郑建武等叫我返回温州,当时我说太累了,第二天再回去。但是他们包括永嘉县公安局民警(民警李长丰也在场)几十个人当天午夜把我强行带离杭州回永嘉县,第二天早上六点,我被带到永嘉县公安局做谈话笔录,一直到下午四点才离开公安局,并被强制在永嘉承德四海山庄宾馆被非法拘禁几天,失去人身自由不让外出,并被没收了手机和身份证,不能与外界通信。当时有四名黑保安监视,还有街道人员及珠岙社区多人一同监视。我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六天。”

       余来怀认为,妻子吴文燕可能被列为重点,要判重刑。这是浙江省永嘉县政府指使下属强行打压访民吴文燕夫妻俩,他们(公安)宁可违反法律和政策,也要杀一儆百,以达到让别的访民不敢进京上访的目的。

▲视频【6月16日,永嘉县政府动用非警务行为公安人员公开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里暴力截访............】

警方歪曲报告趁机整人? 检察院不批捕


       余来怀向记者表示,“妻子吴文燕涉嫌‘袭警’一案,是永嘉县公安局重案大队经办民警郑武、潘海宁伪造假案强加于吴文燕头上的莫须有的罪名。公安在抓了吴文燕后罗列杜撰“袭警”罪名向检察院报批,但经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证明涉嫌‘袭警’罪行不成立,无事实证据,决定不批准逮捕。”

       这说明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现场根本没有“袭警”一事,机场监控录像也可以查证,对无事实证据的“袭警”罪名,是由永嘉县公安局重案大队经办民警郑武、潘海宁是故意歪曲事实,制造假的袭警案整人,企图祸害吴文燕。公安局经过37天调查,还拿不出任何“袭警”的证据,造成吴文燕失去人身自由37天,实属于严重滥用职权违法的行为,应立即追究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永公(刑)取保字[2021]00878号(受访者提供)

       永嘉县公安局报给检察院逮捕的材料也严重偏离了事实。经办民警叶警官(警号036360)、潘海宁将吴文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自行撤销,并对违法责任人作出处理。

政府动用警力截访 浅谈属于非警务活动


▲“截访先进单位,赠某公安局”(图片来源:漫画)

       非警务活动,作为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久治未果的一大顽症,是中国公安机关的一块心病。

       本网评论员的观点来看,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主要有三类:第一,一些基层政府要求公安机关从事的非警务活动。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意识淡漠,对公安部门的职责认识有偏差,滥用警察的执法权,让警察出面为职能部门完成任务“助威”、“壮行色”,让公安机关过多地参加一些与自身职能无关的非警务活动。特别是面对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一些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不强,不善于也不愿意通过沟通协调、充分考虑和平衡方方面面利益的方式来推行政策和政令,往往是强拉公安民警上阵,以“强力”压制群众,从而将公安机关推向群众的对立面。比如,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动用公安机关来“镇压”上访人,用莫须有罪名给上访人套一个罪名。

       第二,公安机关主动从事的非警务活动。当前,公安机关社会执法环境相对不好,经费也比较紧张,协调好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成为做好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非警务活动对改善公安机关的公共关系起到润滑作用。但是,把非警务活动作为协调关系和创收的工具,无异于饮鸩止渴。由于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依法行使警察权的意识不强,有的把自己掌控的警察权当成沟通与有关部门关系的工具,在有关部门领导的请求下,主动派警察从事非警务活动;有的主动给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提供“特殊服务”,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为老板服务”、“为权力服务”等。

       第三,群众对公安机关权威的过度依赖所产生的非警务活动。由于公安机关具有法制赋予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公安机关和民警受到求助群众的特别“青睐”,有事找民警成了群众习惯性的思维定势。同时,由于政府其他部门行政执法缺位和滞后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群众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缺乏诉求管道,客观上使得群众在有困难的情况下更多地想到找代表政府形象之一的公安机关伸张正义。

       非警务活动:非警务活动是指不应公安机关所从事、承担的各种社会公务活动。公安机关是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任务。

       非职责工作的参与: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部门之一,各种活动都应紧密围绕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过多的参与非职责活动。地方党委政府在开展各项活动中,也经常指派公安机关参加。由于公安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也因经费来源于地方,使得公安机关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地方政府,形成了做也要做,不做也要做的被动局面。在许多非警务活动中,往往能看到警察的身影。

      司职优先原则:是指警务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警力。它是由“法律优先”派生的。

  国家机器由若干部分构成。整部机器的良性运转,要靠各部门职能作用的良性发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贡,是对各职能部门的普遍要求。警务活动应当紧紧围绕自己的职责,这个职责应当是法律明确界定的。在警务活动决策时,不要超出职责范围,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活动属于非警务活动。滥用警力会严重损害警察机关的形象,而且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图片来源:公安部网站截图)

       永嘉县政府、永嘉县公安局动用非警务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党委关于《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即“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参与拆迁和截访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和截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动用警力参与截访不仅是非警务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规定。

       永嘉县公安局更严重的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范》和《公安部关于加强派出所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学者:袭警罪强化警察特权


       针对上述案件和罪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者向记者分析表示,这些罪名都是莫须有的迫害。据他了解,河南邢望力的案例,是因为他去看江天勇律师,当地政府对他实施进一步的迫害。

       对于袭警罪,法律学者认为,袭警罪也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新的罪名。“正常来说警察要执法,你违反不配合,最多也就是妨碍公务,又弄出来一个袭警(罪)。这是警察国家对警察的又一个专门的特权。”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277条,袭警罪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图片来源:网络)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袭警罪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法律学者表示,“暴力是怎么样的一个暴力?对警察造成怎么样的伤害?太笼统了,它根本没有细化。再一个就是‘依法’执行公务,你截访是依法执行公务吗?截访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于公民的一种侵害,按你(中央)自己出台的信访条例是‘依法信访’。”

       法律学者说,“那就是不管他是合法执行公务也好,违法执行公务也好,甚至是犯罪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没有任何理由的对人实施抓捕、强制了,这种行政行为你反抗都不行了,你反抗就变成了袭警。”

       “它有没有一个标准?它是不是造成警察什么伤害才构成袭警,还是仅仅语言上面的一种暴力或者反抗违法执法行为就变成了一个袭警?”

       他指出,现在规定得非常宽泛。“任何行为,警察说你忤逆我了,我就说你袭警,就可以刑拘,就可以给你定罪。它更加强化了警察的一种特权,就是警察不能侵犯。甚至是他在执法过程中、反抗过程中,(访民)的辱骂、挣扎都会变成袭警罪。”

       更为严重的是,“只要公安这方面定罪了,检察院就会批捕,就会提起诉讼,法院就会判决。也就是把公安做好的饭,检察院就得端到饭桌上,法院就得吃下去。这就是警察国家的一种表现。”他说。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图片来源:央视网网站截图)

       央视网报道,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该司法解释,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法律学者对此说,“那标准就太宽了。尤其两高那种解释说袭警不能仅以民警身体造成伤害,就构成犯罪。那民警不造成伤害,你辱骂他、推搡他都变成袭警罪了,他啥伤害都没有,都可以定为袭警罪。两高这种解释,这种更扩大化的解释也是非常恐怖和可怕的。”

本文由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原创出品,公民记者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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