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没有跟帖了,好像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似的,本人今天再次向有关部门呼吁,要求依法解释一下:第一,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判决书上很清楚地列明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共有19项之多,但被告仅提供了四项证据,其中证据1和证据2还是原告给的的二份法院判决书,证据3叶某的情况说明,但叶某几次开庭均不到庭进行质证,所以从证据方面来说不值得法庭采纳,证据4是一份本人的工作证明,对本案案件事实毫无影响。所以本案一审中原告提供了录音光盘、录音文稿说明、110报警通话记录、四份乐清市公安局接处警详单记录、现场证人证言二份等等。对方柳市镇政府并无任何有效证据以及法律依据。那么杨学东法官也应该在判决书中阐明为什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而没有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理由吧?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法释〔2016〕19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那么为何本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文号(2019)浙0326行初5号)至今没有在互联网公布?第三,本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法院递交材料,举报一审平阳县人民法院杨学东法官涉嫌行政枉法裁判罪,但到今天已经过去了174天了,至今为何没有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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