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 1996年塘下镇前进村因拓宽道路,拆迁了占地5524平方米的民房、栏基、附属物等,由于直金未按当时确定的补偿规定补偿资金,安排宅基,且在理赔中存在不公正行为。 基本情况: 1996年,塘下镇前进村,在调解还不够具备的情况下,对位于该村新塘路与老塘路之间约300米长的前进路进行道路拓宽,共拆除占地5524平方米的民房、栏基、附属物等。涉及拆迁户65户,其中民房拆迁户60户,按照当时村两委与拆迁户协商确定的拆迁补偿政策规定:给予每平方米600-1000的补偿。对于其中23户住房困难,没用新房的拆迁户在拆迁地段给与安排23间民房宅基。根据上述拆迁补偿规定,村委应补偿给拆迁户(扣除就地安排的23间宅基地地价款)资金为139.1878万。而97年年底仅补偿给拆迁户71.075万元,至今尚有68.1128万元未补偿给拆迁户,涉及户数达49户。同时,由于村委会无力支付补偿款,导致就地安置的23间宅基无法落实。 然后当年鲍田镇政府派出5人工作小组进村调研,调查结论是:启用地力资源,就是将前进村规划中的新华客运中心更改为工业用地,然后出售给当地企业,获得补偿资金。 在这里问下瑞安市人民政府: 1、当年政府是否同意前进村规划中的新华客运中心更改为工业用地,并且出售给当地的企业。 2、政府是否收到当地企业的购买新华客运中心的购地款,收到多少钱,是否全部用于前进村拆迁户的赔偿款。 3、当地企业购买前进村的工业用地,后续厂房建设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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