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48岁男子姜某与妻子徐某结婚多年,女儿姜小小(化名)13岁时,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被判给父亲姜某抚养。2年后,姜某拿着女儿的毛发做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姜某一纸诉讼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温州男子姜某与妻子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姜某抚养,儿女抚养费由姜某承担。2017年6月20日,姜某自行委托广东华医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与女儿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广东华医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姜某为女儿姜小小(化名)的生物学父亲。2017年农历年底,徐某将女儿带回自行抚养。随后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徐某支付抚养费3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37万元。 2020年5月,在诉讼期间,双方申请重新确认姜某与女儿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但姜小小(化名)对亲子鉴定很抗拒,且面临升学压力大,不愿配合,致使鉴定工作无法顺利进行。2020年6月16日,经医院诊断,女儿姜小小(化名)患上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母亲徐某与其沟通交流,希望其配合,但其本人仍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徐某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姜某也同意,姜小小(化名)对亲子鉴定不予配合,应视为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应认定姜某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徐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依法推定姜某与姜小小(化名)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徐某返还给姜某为抚养女儿支付的子女抚养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5万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姜小小(化名)却始终不愿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判定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徐某在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了子女,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原则,使姜某将非亲生子女误认为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十五年。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姜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也给女儿带来了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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