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十几万元买了辆事故车,里程数还被改了。近日,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二手车商郑某因侵害薛先生知情权,被判返还购车款11.6万元,并赔偿手续费损失、公证费损失、经济损失等合计15.3万余元。 去年4月26日,薛先生联系郑某购买价格在11万~12万元之间,车况良好的二手车,薛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定金5000元。 过了两天,郑某联系薛先生称已经找到车源,并保证车辆无碰撞、发动机变速箱无大修、无泡水无火烧等,车辆公里数3.2万公里。双方在微信中约定车款11.6万元。而后,薛先生陆续支付车款。5月12日,郑某将车辆过户到薛先生名下。 后来,薛先生发现这辆二手车曾于2020年3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为全损车,维修费6.78万元。实际行驶公里数在2020年1月15日就达到了8.4万余公里。 去年9月16日,薛先生将郑某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退一赔三”,还要求赔偿保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4万余元。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情况。由于其非原车主,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郑某故意告知薛先生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难以认定其构成欺诈,故不能支持薛先生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请求。 虽然不构成欺诈,但郑某未履行如实告知标的物真实情况的义务,导致薛先生主观上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车辆状况产生了重大误解,从而作出了以11.6万元价格购买车辆的决断,构成重大误解,侵害了薛先生对涉案车辆品质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综上,鹿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