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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介绍
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汪某某正在从事刷胶工作,但未佩戴防毒口罩。
经查明,该员工2020年3月入职该公司,一直从事刷胶岗位。该岗位使用的胶水中含有苯、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佩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才能开展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为汪某某提供防毒口罩。
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
0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03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也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教育,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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