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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女子在家中洗澡,被邻居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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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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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瑞安市法院受理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


2020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小花(化名)在家冲澡,偶然转头后惊恐尖叫:透气窗外,邻居朱某拿着手机在偷拍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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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当即报警,朱某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此后,小花出现紧张、心慌、失眠等症状,有时甚至要通过自残冷静情绪。


经医院诊断,小花患上焦虑症,需要药物治疗及长期心理咨询。由于花费较大,小花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



遭遇偷窥的心理阴影若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影响生活。了解到小花经济能力较差,无力负担心理咨询相关费用后,经办法官立即与当地妇联组织联系,一名热心的心理咨询师表示愿意免费定期给小花做心理辅导。



因该案涉及隐私,瑞安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却未到庭参加庭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化解矛盾纠纷,经办法官在开完庭后上门找到朱某。



朱某表示自己是初犯,已被行政拘留,脸面丢尽,不愿再行民事赔偿。经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析法释理,朱某最终同意赔偿小花的损失,扣除前述的免费心理咨询外,共计两万余元。



当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朱某将款项通过法院交给小花,并赔礼道歉。



据悉,新实施的《民法典》设专章明确隐私权的含义并列举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别,将零散、碎片的条文整合并具体化,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维护群众特别是妇女的人身权益。而此案正符合《民法典》第1033条第四项之情形,朱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法官提醒市民,当隐私权受到侵害,不要羞愧不敢维权,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对侵犯隐私权行为勇敢地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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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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