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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商贷出借人有话要对检察院说 温商贷案立案一年多来,从侦办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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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温商贷出借人有话要对检察院说

  温商贷案立案一年多来,从侦办到起诉到法院一路“非吸”,这让参与维权的出借人费解,引用省委巡视组官员一句话------“63亿的非法集资案不涉及集资诈骗罪怎么可能”。
  在与出借人对接过程中,鹿城经侦觉得十分委屈。这么大的案子,有限的办案期限,他们基本还原了事实,相关证据随案宗一起交到了检察院。他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案的基础,集资诈骗罪属上层建筑,侦办期限已到,案件不得不送,随着证据的落实,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应当存在。
  那么鹿城区检察院怎么回事呢?检察院领导说我们肯定“应诉尽诉”。出借人看到了,主检官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应诉尽诉”了“非吸罪”。
  我们来看看“温商贷案”所有案犯是怎么被鹿城区检察院起诉“非吸罪”的。
  主犯胡其丰在那座红楼内的会所、会客室我们先不说,就那“片”衣帽间(这里用“片”作单位是因为宽阔)里奢侈品,检察院放弃物证及旁证,只认购物凭证。称经侦没有提供物品持有人利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凭证,所以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挥霍特征。出借人不是法律工作者,没主检官那样的专业知识。出借人只知道那几百万的衣帽及其它奢侈品是胡其丰个人所有,胡其丰的收入均为非法收入,他的奢侈品怎么就合法了?这不是滑稽戏。难道犯罪分子会把犯罪证据做在账本里,放在桌子上等你拿吗?销毁证据、隐匿证据本身就是罪加一等,到这里就无罪了?衣帽间的租金有没有?装修费用来自哪里?胡其丰的口供能不能说清楚合法来源?我想鹿城经侦不会什么没有,仅凭一纸封条就提交给了检察院。
   “在水一方”李山集团投资在胡其丰宅基地上及周围山体上的项目,挖山毁林砼封山,被航拍发现责令停工。可见这个基础投资己达几千万元的项目属于违法行为。出借人询问非法集资款有没有流入这个项目,经侦、检察均称涉密。
  “原态农业”李山集团收购的企业,收购这家免税企业后却一直没有正常营业,那股购它干什么呢?我们来看两个数据,一个是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也就是亏损3400万元。另一个数据是长期股权投资240万元。首先,一个未实际经营又免税的企业怎么亏损3400万元,这本身就很不正常。而长期股权投资又亏损了2180万元。这是在收购还是在洗钱?新会计准测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净值只能清零不能成负数。主检官可能法学一流,会计学三流,经济学九流。“原态农业”李山投资2400万元,温商贷流入3000万元,合5400万元。立案后评估报告称净资产400多万元,全资子公司古廊桥酒业借款3000万仅剩下存货价值67万元。这个项目显然是集资款与用于生产活动的比例严重不相符,且数额巨大无法收回。主检官法学一流,辩护肯定也一流,只是引用经侦一句话:取向而已!
  “小哥出行”李山集团投资内蒙古的一家“共享汽车”公司。是否盈利我们不知道,只是这个紧跟形势的公司在温商贷展期时还为其付息,立案前留下内蒙古一个烂摊了卖车消失,法人代表卷款去了意大利,说是其背着李山集团逃逸的。很搞笑,胡其丰报案了吗?经侦、检察、李山不认为这是个笑话?那真是太幼稚了。卷款逃逸国外,该不该追逃。胡其丰不报案会不会共谋?
  出帖人很想说国家敢不敢把公诉市场化,把公诉机关的人和经费解放出来。他们真的很辛苦,工资对不起他们。“温商贷案”很典型,按程序退回补侦全用上了,又不得不诉了。程序主检官必须100%执行,补充调查权呢?如果你觉得证据不足,你也可以调查,如果觉得经侦查案不力,你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应查尽查”。唉!
  这个案子,好像经侦不得不送,检察院不得不诉。如此被动难道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吗?真是这样,我们知道冤案是怎么发生的了,法院不得不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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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出借人有话要对检察院说 温商贷案立案一年多来,从侦办到起

温商贷出借人有话要对检察院说

  温商贷案立案一年多来,从侦办到起诉到法院一路“非吸”,这让参与维权的出借人费解,引用省委巡视组官员一句话------“63亿的非法集资案不涉及集资诈骗罪怎么可能”。
  在与出借人对接过程中,鹿城经侦觉得十分委屈。这么大的案子,有限的办案期限,他们基本还原了事实,相关证据随案宗一起交到了检察院。他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案的基础,集资诈骗罪属上层建筑,侦办期限已到,案件不得不送,随着证据的落实,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应当存在。
  那么鹿城区检察院怎么回事呢?检察院领导说我们肯定“应诉尽诉”。出借人看到了,主检官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应诉尽诉”了“非吸罪”。
  我们来看看“温商贷案”所有案犯是怎么被鹿城区检察院起诉“非吸罪”的。
  主犯胡其丰在那座红楼内的会所、会客室我们先不说,就那“片”衣帽间(这里用“片”作单位是因为宽阔)里奢侈品,检察院放弃物证及旁证,只认购物凭证。称经侦没有提供物品持有人利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凭证,所以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挥霍特征。出借人不是法律工作者,没主检官那样的专业知识。出借人只知道那几百万的衣帽及其它奢侈品是胡其丰个人所有,胡其丰的收入均为非法收入,他的奢侈品怎么就合法了?这不是滑稽戏。难道犯罪分子会把犯罪证据做在账本里,放在桌子上等你拿吗?销毁证据、隐匿证据本身就是罪加一等,到这里就无罪了?衣帽间的租金有没有?装修费用来自哪里?胡其丰的口供能不能说清楚合法来源?我想鹿城经侦不会什么没有,仅凭一纸封条就提交给了检察院。
   “在水一方”李山集团投资在胡其丰宅基地上及周围山体上的项目,挖山毁林砼封山,被航拍发现责令停工。可见这个基础投资己达几千万元的项目属于违法行为。出借人询问非法集资款有没有流入这个项目,经侦、检察均称涉密。
  “原态农业”李山集团收购的企业,收购这家免税企业后却一直没有正常营业,那股购它干什么呢?我们来看两个数据,一个是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也就是亏损3400万元。另一个数据是长期股权投资240万元。首先,一个未实际经营又免税的企业怎么亏损3400万元,这本身就很不正常。而长期股权投资又亏损了2180万元。这是在收购还是在洗钱?新会计准测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净值只能清零不能成负数。主检官可能法学一流,会计学三流,经济学九流。“原态农业”李山投资2400万元,温商贷流入3000万元,合5400万元。立案后评估报告称净资产400多万元,全资子公司古廊桥酒业借款3000万仅剩下存货价值67万元。这个项目显然是集资款与用于生产活动的比例严重不相符,且数额巨大无法收回。主检官法学一流,辩护肯定也一流,只是引用经侦一句话:取向而已!
  “小哥出行”李山集团投资内蒙古的一家“共享汽车”公司。是否盈利我们不知道,只是这个紧跟形势的公司在温商贷展期时还为其付息,立案前留下内蒙古一个烂摊了卖车消失,法人代表卷款去了意大利,说是其背着李山集团逃逸的。很搞笑,胡其丰报案了吗?经侦、检察、李山不认为这是个笑话?那真是太幼稚了。卷款逃逸国外,该不该追逃。胡其丰不报案会不会共谋?
  出帖人很想说国家敢不敢把公诉市场化,把公诉机关的人和经费解放出来。他们真的很辛苦,工资对不起他们。“温商贷案”很典型,按程序退回补侦全用上了,又不得不诉了。程序主检官必须100%执行,补充调查权呢?如果你觉得证据不足,你也可以调查,如果觉得经侦查案不力,你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应查尽查”。唉!
  这个案子,好像经侦不得不送,检察院不得不诉。如此被动难道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吗?真是这样,我们知道冤案是怎么发生的了,法院不得不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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