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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城区三个街道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的公开招标有几个问题我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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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2: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为什么要三个街道一体化?
      街道环境卫生工作繁锁而复杂,承担的社会主体越多越好。三个街道一个承包商显然不利于这项工作,同一个承包商也就失去了竞争,反而可能出现“客大欺店”的现象。眼下中央三令五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招标文件中也强调小微企业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的生存相当困难,如此劳动密集型、技术难度不大的财政投入的服务性采购项目,为什么不各街道分开采购?
      2.为什么要7个月后才拔款?
      无论是《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涉及的项目,相关法规已禁止垫资施工。为什么预算如此之高的财政投入要违法违规等7个月以后再拔款?若财政资金匮乏,预算如此之高己列温州地区之首。因此,市场认为这是利用政府权力的一种恐吓,用大量垫资来恐吓小微企业参与竞标。为目标公司开疆劈路,这个中标人必有融资能力(事实也如此)。但是这个融资能力与财政拔款本身无关,承包期满分文不少。采购人购买服务,按时拔款也是对从业环卫工人的负责,不能把融资风险转给环卫工人。
      3.招标文件技术资信分中,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为什么?
      评分序号1、2、3、4、5、6、7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在哪里?如:0—5分,哪些因素得0分,哪些因素得5分?这个量化指标没有,全凭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温州环卫市场一个专家除了收取政府部门给予的评标费、差旅住宿外,另外收取中标人20万元/人是不公开的秘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明确告知“不能量化的因素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乐清市财政局还是代理人、采购人不懂政府采购的法规吗?应当不可能,那只有一种可能,利用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定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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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13: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之前我在温州市管道路一体化招标中就讲某公司与上市公司对赌的事情,年产值5亿个,净利润1个亿。对赌成功以20-30倍数收购,持股51%。当时我就讲了从事环卫项目的企业,净利润如此之高很不正常。除了克扣工人工资、偷逃社保,就是国家财政经费被采购人欺骗,造成政府财政资金流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与官员的贪腐分不开。比如乐清市这个项目预算2.7个亿,中标价2.3个亿。三个街道合投,投入相对集中,表面上看下降了4千万元,由于预算价超过了之前年度的投入,实际中标利润并没减少,加上克扣社保等,20%的利润率存在。试想,下降4千万元对项目执行没有影响是个什么概念!若有官员持股,对赌成功完全可以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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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1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依据相关法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这个低了4千万元的报价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场所询标,被询标人应当当场书面进行回复。可是没有,为什么?
      本人认为无论是从招标层面,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还是预中标人的报价,这个项目应当废标。仅评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就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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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1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欢迎乐清市政府或采购人去派出所报警追究网络谣言,我等着。温州市管道招标当时是报警了的,目前绣山派出所毫无动静,我说的这个动静当然不是指针对发帖人,是指与从发帖人处获线索该向什么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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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领域内水很深,利润很大,一般人是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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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1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结合“技术资信80分”来分析:
      1.采用二八分,表明采购人对报价不希望偏低,想控制在预算价附近,但也许就是障眼法(具体之后分析)。
      2.评审标准中根本就没有量化指标。环卫问题的剖析,坐在办公室里写十本书都能在现场找到对的上。那有没有去现场勘察,那是需要证明的,这些证明因素就是评分因素的量化因素,需要靠量化指标来评审的。比如:外地供应商提供来往证明,设置相对得分分值;包括本地供应商在内应提供地理图,设置相对得分分值;提供证明本项目问题的图片并针对图片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置方案,根据数量设置相对得分分值等等。招标文件“技术资信评分表”中大部分评分因素没有量化指标,依据财政部十大案例,这个招标文件违法违规,应当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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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6 12: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7个月再拔款是等什么?缺钱?考验承包商?这个时间也太长了吧?如果都不是,那就是利用行政权力恐吓融资能力差的企业,这是财政投资,也是说用纳税人的钱和政府收益支付。这些需要拖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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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1 20: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报价分项表中油费报价十几万元/年/街道,技术标内投入车辆60多辆。不要说作业车辆,就算自家车一年最少也要一万元吧。评审专家怎么评审的,报价与设备投入明显不符。为什么没有询标?所以这个项目的预算很有问题,与7个月后拔款一样唬人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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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2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了这次招标的评分标准,发现评分因素完全没有量化,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无限大。作为采购执行机构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你的专业水准在哪里?作为采购交易机构不可能不知道“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评分因素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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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审范围与分值有,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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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代理公司滥竽充数,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说也不懂,那这个中心都是怎么指导和进行政府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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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到了某公司的投诉,以供应商投诉招标文件内容,程序上已过。但是作为财政监督按照相关备案制度进行事中事后审核,对与“评审标准的设置不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实际上洋分因素根本没有量化。这次采购招标应当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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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6: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采购项目名称:乐清市城区三个街道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  CG202011A05  
采购人名称: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采购机构名称: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文件公告:    是     公告期限:  1天  
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向 被投诉人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预中标人涉嫌串标;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一):预中标人涉嫌串标;
投诉事项 (一):
事实依据:预中标人与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福建**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了温州**环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人持股49%,福建**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虽然目前该公司处于清算过程中,但共同管理关系仍存续。
回复函称: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经查看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章程和福建**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的上市公司股东信息等,没有充分的依据表明这两家公司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质疑函中提到的温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两个供应商对同一个企业存在共同的直接管理关系涉嫌串标,违反相关法规。
投诉事项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二):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二)的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评标定标办法”第四评分细则“二技术资信分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不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分表“1、2、3、4、5、6、7”评分因素没有量化。“10”承诺购买的新车与使用3—6年的车同等得分,显然量化标准错误。回复函称:本项目于2020年11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征询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在征询意见期未收到供应商及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评分标准提出修改理由和建议;本项目于2020年11月16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3日)。并公布了开标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根据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本供应商认为,”征询意见期未收到供应商及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评分标准提出修改理由和建议”和“开标时间前没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不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违法违规与有没有人提出没有必然关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确实写明了质疑期限,质疑不予受理并不代表招标文件合法合规。 《评分细则》“技术资信评分”评分标准中的评分因素毫无量化指标。严重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强调“评审因素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浙财采监(2015)22号》文件实行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将政府采购监管的侧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次采购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范围之广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采购执行机构称服务采购评分因素无法量化,纯属无稽之谈!举例(供参考):投诉事项(二)的法规依据:1、《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5、财政部十大案例中第九案例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本投诉书一式七份,正本一份,副本六份致:乐清市财政局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质疑书》2、《乐清市城区三个街道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回复函》 3、《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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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很显然,这是针对招标文件的一个投诉,串标甚至投诉都不是重点,财政在接受投诉过程中的审核才是重点,对于这类财政部第九案例中的问题,乐清市财政局敢不敢学财政部也给予废标,这是重点。这个标不仅评分因素有问题,恶意低价中标人的技术标书与商务报价肯定也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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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行业水很深,利润巨大,不会拖欠工程款,没一定的权力靠山是绝对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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