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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尽快公布温商贷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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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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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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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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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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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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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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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3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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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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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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