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6946|回复: 110

请尽快公布温商贷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

[复制链接]

24

主题

458

回帖

241

积分

老蟹

积分
241
发表于 2020-12-10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图片_20190422144953.jpg

24

主题

458

回帖

241

积分

老蟹

积分
241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0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温州经侦办案组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7

主题

198

回帖

103

积分

嫩笋

积分
103
发表于 2020-12-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7

主题

198

回帖

103

积分

嫩笋

积分
103
发表于 2020-12-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7

主题

198

回帖

103

积分

嫩笋

积分
103
发表于 2020-12-1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7

主题

198

回帖

103

积分

嫩笋

积分
103
发表于 2020-12-1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7

主题

198

回帖

103

积分

嫩笋

积分
103
发表于 2020-12-10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10

主题

29

回帖

20

积分

嫩笋

积分
20
发表于 2020-12-1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30

主题

5

回帖

18

积分

嫩笋

积分
18
发表于 2020-12-1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30

主题

5

回帖

18

积分

嫩笋

积分
18
发表于 2020-12-1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4

主题

458

回帖

241

积分

老蟹

积分
241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3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0

主题

250

回帖

125

积分

嫩笋

积分
125
发表于 2020-12-1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0

主题

250

回帖

125

积分

嫩笋

积分
125
发表于 2020-12-1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4

主题

458

回帖

241

积分

老蟹

积分
241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4

主题

458

回帖

241

积分

老蟹

积分
241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4-5-25 07:46 , Processed in 0.10838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