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海浪、孙某某租赁本市江北新区**路**号、**号民房,招募、组织失足妇女梁某某、余某某、何某某(2002年10月11日生,系未成年人)在此提供卖淫活动。被告人胡海浪、孙某某通过统一卖淫价格,统一结算嫖资与分成,统一食宿等手段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胡海浪负责租赁场所、望风、提供对讲机等;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嫖资结算、伙食起居等。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胡海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初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海浪、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海浪、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胡海浪,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被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胡海浪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南县,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