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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1点,李某为偿还汽车贷款与妻子婷婷(化名)、好友何某预谋由婷婷约小叶到酒店开房,后李某、何某进入房间以小叶与婷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胁迫小叶交付财物。
凌晨2时许,小叶与婷婷先后来到永嘉县某宾馆503房间,并发生关系。
事后,李某、何某按照约定来到该宾馆并冒充服务员进入503房间内,二人对小叶拳打脚踢,并出示绳索威胁要将小叶扔进瓯江,小叶因害怕而答应支付人民币10000元。
随后李某、何某带小叶回其宿舍拿取信用卡并掌握银行卡密码,由何某到银行ATM机内取现9000元,因受取款额度限制,李某、何某又将小叶的信用卡与其微信绑定,并转账5000元至其微信账户中用于还贷。
经查,李某得赃款11200元人民币,何某得赃款2800元人民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叶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李某、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婷婷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某、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结合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三被告人又均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何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婷婷予以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婷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婷婷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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