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鹿城检察院收到鹿城法院回复:“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返还取得的执行款22.4万余元。”这是鹿城检察院在开展民事非诉执行案件专项监督工作中成功纠正的全市首例错误劳动仲裁案,切实维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鹿城检察院在开展民事非诉执行案件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某公司为鹿城法院多案被执行人,债权人有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但在分配该公司所有的两船拍卖款118万余元时,上述银行均未分到款项,而由陈某某等人分得,这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
“款项在执行分配中刚好由陈某某等人分得,不排除存在虚假劳动仲裁侵害国有银行权益的可能,所以我院决定立案审查。”承办检察官介绍,2018年6月23日,陈某某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上述公司支付其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所欠工资8.1万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万元等。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区劳动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由该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某某包含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所欠工资及各项补贴等共计24.2万元。随后,陈某某凭该仲裁调解书于2018年9月5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该公司拍卖执行款的分配。因劳动报酬享有优先权,遂在执行款不足以分配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情况下仍分得执行款22.4万元。
调查发现,陈某某为1960年出生,在2017年时年龄已达57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仅3年,但根据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社保缴纳至2016年10月,从2017年1月起收到了养老金。陈某某曾从事高温、有害工作,根据特殊政策于2016年10月25日提前退休。故退休后与招用其的上述公司关系已不属于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其主张2017年、2018年间的欠薪8万多元应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此外,其主张的其余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金也不具备法律基础。
因此,鹿城检察院依法向区劳动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原仲裁调解书。区劳动仲裁委收悉后采纳了建议,撤销了原仲裁调解书。随后,鹿城检察院向鹿城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作出裁定责令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返还取得的执行款项。鹿城法院收悉后采纳了建议,于近日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取得的执行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