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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刀类”案件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确、从严、快速查处“涉刀类”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鹿城警方近日出台《关于涉刀类案件从严处理的意见》,对“涉刀类”案件“零容忍”,一律从严处理。
持刀构成违法的,一律从严处理
9月30日16时30分许,洪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一把)在火车站大厅安检处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洪某携带的匕首被认定为管制刀具。洪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0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刘某与朋友郑某、金某相约吃宵夜,因宵夜摊位打烊,金某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后,金某从旁边小卖部购得一把水果刀,将刘某的手臂、下巴划伤,郑某在拉架中手指被刀划伤。目前,金某被南浦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待刘某伤情鉴定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持刀构成犯罪的
一律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10月27日凌晨1时许,陈某与儿时好友叶某、郑某在人民路一KTV喝酒时发生口角,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郑某、叶某的臀部捅伤。目前,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娱乐场所发生持刀案件的
一律依法追究场所的相关责任
10月11日凌晨4时许,鹿城区一家娱乐场所包厢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崔某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头部。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之后,犯罪嫌疑人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同时该娱乐场所因场所内发生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场所给予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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