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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瓯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抓获涉嫌卖淫的郑**。郑**自述其于2020年10月20日开始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一空房子内与不特定人员卖淫。郑**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郑**的行为已构成卖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郑**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0日晚上,周**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一房间内,接受女技师提供性服务,后周**通过手机支付嫖资328元。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周**传唤至瓯北派出所接受询问,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嫖娼。因周**初次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8日下午,刘*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一出租房内,与女技师约定价格为每次328元后,在该出租房小包厢内接受女技师提供性服务,后刘*通过手机支付嫖资328元,刘*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嫖娼。因刘*初次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31日,派出所在办理永嘉县林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时发现姚**有支付宝转账记录疑似嫖资。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姚**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姚**如实陈述自己于2020年5月31日晚到永嘉县一楼房内接受女技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嫖资,姚**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因姚**初次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姚**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31日,派出所在办理永嘉县林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时发现胡*支付宝转账记录疑似嫖资。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胡*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胡*如实陈述自己分别于2020年5月7日、5月18日、5月31日三次到永嘉县一楼房内以接受女技师提供的服务,并均通过支付宝转账嫖资328元,胡*的行为已构成嫖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30日,瓯北派出所在办理永嘉县林某等人组织卖淫案时发现刘**有一笔328元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疑似嫖资。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刘**传唤至瓯北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刘**如实陈述自己于2020年5月1日凌晨到永嘉县瓯北街道一出租房内以328元的价格接受女技师提供服务,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嫖资328元,刘**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因刘**初次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31日,派出所在办理永嘉县林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时发现张*有四笔分别支付宝转账记录疑似嫖资。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张*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张*如实陈述自己于2020年3月22日、4月15日、4月30日、5月31日四次到永嘉县一楼房内,并分别以价格接受女技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账嫖资,张*的行为已构成嫖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30日,瓯北派出所在办理永嘉县林鹏等人组织卖淫案时发现朱**有一笔328元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疑似嫖资。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朱**传唤至瓯北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朱**如实陈述自己于2020年5月1日在朋友“朱*”的带领下到永嘉县瓯北街道天鹅会KTV旁一出租房内以328元的价格接受女技师提供的口交、打飞机等服务,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嫖资328元,朱**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因朱**初次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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