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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我市网络交易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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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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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10月16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今年我市查处的网络交易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傅某某通过微信违法销售医疗器械行为案

2020年1月2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舆情线索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某微商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500盒/袋(75000个)无中文标签的口罩。经查明,今年疫情期间,当事人在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外包装标示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蓝白色和蓝红色包装口罩(以下简称“盒装口罩”)3000盒,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该袋装口罩,经翻译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2020年2月1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770元并处以罚款1034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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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龚某某、吴某某在淘宝平台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案

2019年7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子商务大数据智能监测平台,发现当事人龚某某、吴某某在淘宝网店“法国green名妆店”销售大量无中文标志的进口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在苍南县某包装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传淘宝平台开设网店,并于2017年8月底开始上线销售从韩国免税店、上海某公司购进的未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的法国Darphin(朵梵、迪梵)品牌系列化妆品和雅诗兰黛Estee lauder系列、Lamer海蓝之谜、Lancome兰蔻等品牌化妆品,且当事人为了提高法国green名妆店的交易量和搜索排名、提升网店的信誉积分及信誉度,通过朋友亲戚个人刷单、淘宝店主互刷、公司专业刷单等形式,累计刷单金额200多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5月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合计处以罚款237019元。


案例3
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19年11月5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当事公司设立的工作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除了为其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提供客户服务之外,还存在组织刷手到指定的京东卖家店铺进行虚假网络购物交易,赚取京东卖家给付佣金,截至2019年11月05日案发止,查明当事人为253个服务对象提供虚假交易共计57817笔,涉及虚假交易订单总金额10381026.1元,收取刷单佣金共计7656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6月4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4
乐清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9年3月1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网店“霸劲男装”出售标注有“商标:梦特娇”“法国授权中国区总代理”“广州梦特娇商业有限公司”等标识的男装,当事人在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上述侵权服装时,其网络销售页面中的宣传图片是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去掉服装胸口的“梦特娇”商标,为无商标的中性服装图案。另根据当事人供述,衣服实际发货时会去掉吊牌,外包装更换为中性包装后寄出,但服装胸口处针织的“梦特娇”商标图案无法去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0年7月3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销毁涉案衣服4730件,并处罚款135468元。


案例5
刘某某涉嫌无证照在微信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7月30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公司网站购进食品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经调查,当事人提供2020年1月份至7月份的销售记录,销售食品货值共计8544元,有据可查的违法所得为146.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6.5元,并处以罚款90000元。


案例6
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0年2月8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平台“沃艾菜(南浦农贸市场店)”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通过提高售价赚取差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收费比例超过之前的12%,达到21.19%。当事人通过调整服务费计费方式、提高服务费收入行为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该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13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80000元。


案例7
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3月19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涉案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的费耐德旗舰店销售口罩时,将布艺口罩宣传成KN95口罩,如消费者注明要购买“KN95碳片口罩”,当事人会发货布艺口罩另加两片KN95碳片。消费者未注明的,当事人就发货一般的布艺口罩,没有设计开口,不能放入碳片。该广告费用为1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020年6月19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2000元。


案例8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19年5月20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基于开展独家战略合作业务,要求经营者停止经营其他外卖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活动,经营者明示拒绝后,采取关闭举报人在饿了么平台网络店铺的手段进行惩罚。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5月8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9

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5月10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专卖店里销售的某品牌咀嚼片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9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且当事人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均显示批次号为20200304的该品牌咀嚼片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并未超出标准限量。经现场检查,发现现场货架杂乱无章,商品未遮光保存。鉴于该咀嚼片的贮藏方法为置阴凉干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425.16元,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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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瑞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2020年4月14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涉案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发布“猜拳蛋 抖音同款公平对决机 石头剪子扭蛋球新奇特玩具礼物”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至2020年4月14日停止发布,其广告中标注“是否专利货源:是”等内容,但当事人并未取得该产品的专利证书,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6月12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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