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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12在原沙垟村购置一套套房,后来沙垟村村民想要集资联建,大峃镇于2006.3成立沙垟旧村改造指挥部,启动沙垟旧村改造。2009.7我们作为拆迁户,与沙垟旧村改造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补偿办法。但是直至现在,该楼盘仍处于烂尾状态,我们的房屋被拆除至今,未拿到一分补偿款。
本人于去年上诉法院维护自身利益,沙垟旧村改造指挥部居然上诉称自己没有拆迁的职责与义务,说房屋是由我们自行拆除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严重歪曲事实。该指挥部是由大峃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面对这样不作为的指挥部,政府难道没有监管的职责吗???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做出判决,判决沙垟旧村改造指挥部支付临时过渡补偿费72000元、搬家补助费1200元及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自2013.7.1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每月3000元)。
本人于2020.6申请法院执行判决,至今没有得到结果。据本人了解,该烂尾楼的地下室(位于水平面一楼)仍未分配,但法院要求我们来提供地下室所属于指挥部的证明。现在楼盘烂尾还未交付,我们该如何提供证明呢?这样的证明难道不应该要求沙垟旧村改造指挥部来提供吗?
为了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过上正常的日子。我们现在向上级政府提出以下三点诉求:
1.请求上级政府全面摸清情况,针对沙垟上村旧村改造的安置房,重新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工作方案,以安民心;
2.协调并监督有关单位尽早复工,让我们拆迁户们尽早入住,落实民生;
3.调查并处理造成烂尾楼结果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他们履行该有的赔偿和责任,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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