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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官同案不同判 民营企业渴望法制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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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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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18年6月22日,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阿拉丁投资有限公司和孙兴武,诉讼请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要求阿拉丁公司返还购房款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0%向其支付滞纳金,同时要求孙兴武对前述付款义务中的18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此案经过上海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最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2民终5668号民事判决。该法院认定《房地产买卖协议》不成立,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直接改判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返还借款10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判令孙兴武承担1800万元的连带责任。
终审判决作出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孙兴武持有股份的另一家公司的房产以及阿拉丁公司持有股份的另一家公司的房产,价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
2020年9月3日、9月16日,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在内的十余名权威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专家一致认为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错误,涉嫌严重的枉法裁判。
第一个违法之处在于:法院在二审中代替捷利公司修改诉讼请求,超出捷利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判,实质上是将中国民事诉讼两审制改成了一审制,严重违反中国的司法制度。
第二个违法之处在于:法院认定阿拉丁公司没有盖章的《还款协议》成立并要求其承担债务,相当于代替阿拉丁公司签订《还款协议》。
第三个违法之处在于:法院在主债权债务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的情况下,判决要求孙兴武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审判法官邬海蓉及其他相关审判人员在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剥夺阿拉丁公司的审级利益、认定阿拉丁公司没有盖章的协议成立有效、在主债权不成立的情况下认定担保债权成立。上海静安法院置法律明文规定于不顾,超标的查封、查封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的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违规发布限制消费令。以上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均系法官枉法作出,且系明知故犯、故意为之!相关部门应当对知法犯法的法官进行严肃调查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渴望法治春天!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启动该案的调查程序,纠正法院的违法判决和执行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商报》2020年9月24日P04版,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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