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永嘉县公安局政委何磊同志?你局凭什么减轻吴小可的违法行为? 原来这位连姓名都不敢说的督察叫童小鹏?瓯北派出所立案不查、查案不力谁之过?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57794 (出处: 柒零叁网)
2020-6-2 11:31 中原奇侠:说实话我也看不懂,因为楼主没有说出事实,他之前拉一堆屎在邻居门口的事情他不说,对的,他就是憋着不说,然后呢把邻居划自己车的事情添油加醋说了一大堆,这才导致我们这些路人看不懂。
2020-6-2我向瓯北派出所报案受理后,经办民警金奥凯要我确认地址,我说清水埠要拆迁了还是用手机通知我,来你所拿处罚决定书。经办民警金奥凯说送达地址空着不行的,先留着,决定书作出用手机通知你来拿。 7月10日民警金奥凯说局领导决定案件移交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了,经办人是谁现在还不知道,知道了再告诉你。 7月27日治安大队民警用66966230联系我说对方想和你调解,被我拒绝接受调解。 8月17日我打66966230号码就是无人接,也不知道经办民警是谁,所以无法得知。18日拨打指挥中心帮我联系治安大队,后来指挥中心叫我问民警金奥凯,电话打过去都是他同事接。值班台碰见问他,他说案件不是他办了不好回答。 超出了法定期限也没有向我告知结论,还互相推诿。于是8月19日提起诉讼,9月25日收到答辩得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楼主进行留言,留言内容为“说实话我也看不懂,因为楼主没有说出事实,他之前拉一堆屎在邻居门口的事情他不说,对的,他就是憋着不说,然后呢把邻居划自己车的事情添油加醋说了一大堆,这才导致我们这些路人看不懂”。经查明:吴小可未经核实,虚构他人在邻居家门口拉屎的事实,并在网络上进行留言发表,吴小可的行为已构成诽谤。因吴小可违法故意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行政法相关原则,依法对吴小可减轻处罚。 质问1:治安大队经办民警谢金峰、金超俊,未经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也未消除影响,你们凭什么减轻处罚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阅读量已达40788你们说是严重还是轻微? 质问2:公安局法制大队徐顺海大队长,你是案件监督部门,网上侮辱罪的立案标准有: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侮辱罪也构上了,为什么对他不予行政处罚? 质问3:永嘉县公安局何磊政委,你局凭什么减轻吴小可的违法行为?吴小可侮辱诽谤他人是对你局立功吗?你局这做法明显是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打击报复举报人,有法不依以权压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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