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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7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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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商贷维权之思考(四)——再议鹿城检察院
kko317Lv.5 元老
128368 2020-9-26 12:03
批准立案后跟踪监督办案是一个行为,不是一句空话。温商贷案进行了两次退回补侦,我很想知道补侦的方向。总不会告诉我说“非吸”吧?如果鹿城经侦办个“非吸”还要被退回补两次,我真不知道是时间还是办案水平问题了。“非吸”没什么好退,我相信这决不是“退补”的原因。那是什么?补漏?补什么漏?补哪方面的漏?
我们还是拿“在水一方”和“衣帽间”来举例说明。
《温商贷维权之思考(三)——检察院如同空气》中讲了这两个事实。“在水一方”项目完全符合《刑法》192条中“用非法集资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造成特别巨大损失无法收回”的条款规定。经侦部门发现有巨额资金去了“在水一方”项目,肯定会在案卷中进行表述。为什么作为案件跟踪监督的检察机关毫无反应?继续以“非吸”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胡其丰及其公司人员“破坏环境罪”没做任何追究,没向任何部门发函通报以立案获取证据,却在用完两次“退补”后以“非吸”起诉了。我可以认为这是“补漏吗?
是的,这里面确实让人不懂。“以非法集资的资金”、“损失特别巨大”这两点没有争议,“从事违法活动”这个需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证据材料来支撑。
我们先来看看“破坏环境罪”的立案标准: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等。
“在水一方”项目没有经过任何审批,胡等人购买两台挖掘机利用非法集资款近5000万元,占用农田、开山填沟、推平整个山林,一眼望去整个山体成了砼山体。作为案件的监督机关,鹿城区检察院你做了什么?这个是否应该通报上一级检察院介入监督,另案侦查,作为补充“非吸”案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材料呢?
“衣帽间”的问题,李山集团财务账目中没有这方面的报销凭证,那么这些奢侈品哪里来的?别人送的?
为什么“衣帽间”那众多奢侈品没有来源证据?这恰恰是开启集资诈骗的大门,是否在告诉我们李山集团存在另一账本?我不相信李山集团那些高级财务主管会老老实实地一本账。我们知道企业两本账是公开的秘密。几百万的衣帽鞋不入账以后怎么解释?作为检察机关在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不知是否要求经侦补侦奢侈品来源证明,以作为非法集资供自己挥霍的证据?若经侦己有胡其丰承认这些奢侈品是以“非吸”来的资金购买的,还要求经侦提供每双鞋、每件衣、每顶帽的购买凭证。那是否告诉人们以后犯罪只要把凭证藏起来找不到最好是烧了就可以了?两次“补侦”用完了,衣帽的凭证找不到,就可以“非吸”罪起诉了。是的,一罪不能二罚,定“非吸”就再也没有“集资诈骗”什么事了。中国的司法就是这样的吗?
之前我说空气,现在说是被污染的空气。就象王振华强奸幼女案中那个辩护律师陈有西说的“撕裂伤”谁也没看见王振华“撕”。鹿城经侦只能查经济案件,“撕”破坏环境罪他们撕不了。但谁替“撕”去报案了呢?没有。我是否可以理解这就是一种保护?强奸变成了猥亵,会不会变成嫖娼等治案案件无罪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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