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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记者从《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上获悉,《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迈进了常态化、法治化轨道。
去年2月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永谦等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的议案。在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深入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授予条件、礼遇规范等方面予以调整。在今年市人代会上,《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表决通过,后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翻看《条例》,记者发现这部法规不分章节,共十六条,规范了荣誉市民授予的全环节全过程工作,涵盖了适用对象、授予条件、授予程序、授予仪式、礼遇规范、宣传服务、终止称号等内容。《条例》具体明确了授予荣誉市民的对象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不具有我市户籍的市外人士,确定可以推荐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八个方面具体条件。同时明确授予期限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值得一提的是,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获得者可享有四大礼遇:
- 应邀参加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 在温州客运口岸出入境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通关的便利;
- 在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本市规定的相关待遇;
- 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礼遇。
“荣誉市民立法是一项影响力事业、吸引力工程,是与我市高质量发展相关的地方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旭东说,“制定《条例》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合作,通过褒扬和鼓励有突出贡献的温州市外人士,能招引更多的市外人士积极投身我市建设发展的宏伟事业。”
据悉,今年4月,市政府已启动《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实施细则》初稿,将于近期按程序审议后出台实施。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步将建立更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积极组织荣誉市民常回“家”看看,让荣誉市民及时了解温州发展动态,为温州高质量发展出谋划策或牵线搭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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