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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25人!全市今年1至7月查处危化品违法行为14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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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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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望街道一家企业厂房内非法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其中成品油21余吨,其他原料石脑油26.4吨,混合芳烃25.67吨,甲基叔丁基醚16.33吨。由于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且数额较大,现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今年1至7月,全市危化品打非治违不放松,查处违法行为147起,查获非法危险化学品401.11吨,行政拘留23人,刑事拘留2人。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狠抓危化品安全落实,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排查,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对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设施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出租厂房(仓库)、民房和已关停的化工生产、储存企业更是重点排查。同时动真碰硬,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截至目前,共检查6275家企业,行政处罚立案466件,非事故类处罚额同比增加了61%。
  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瓯海区娄桥街道某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但仓库内存放共计8853.44升强力胶和万能胶。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鉴定,该强力胶、万能胶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故应当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高某以个人名义承揽一工程装修项目,在装修过程中需要使用强力胶、万能胶等。涉案强力胶、万能胶系高某于2020年5月3日向厂家购入,并于5月5日储存在涉案地点。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高某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丁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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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非法储存危化品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简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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