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8-31 16: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讲温商贷维权我在想,全国众多平台立案后的维权过程中,很少听到哪个平台的被害人依法争取“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权利。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将“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列在第一顺序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之后,第三顺序的“其它民事债务”之前。
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强调“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相关法规写的明明白白,为什么没有人去争取这个“优先权”呢?
维权过程中渐渐发现,很多平台在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之前己经通过司法机构或政府部门成立的资产处置小组,在处理平台或借款人的相关财产。而一些平台的出借人急于想看到回笼资金,急于在审判后按比例多分一点,非常满足审判前的资产处置。
易损易耗物品审前处置无可非议,但是重资产及抵押财产审前处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在犯罪嫌疑人成为罪犯之前,处理他们的财产均属于民事行为,变卖他们的资产必须由他们签字同意。同时,民事债务的赔偿抵押优先。如果出借人把眼睛紧盯在审前能回多少,判后能分多少,放弃犯罪嫌疑人成为罪犯,出借人变成被害人身份的优先权,很可能回款比例会非常低。因为大部分财物己退还了抵押(银行等),至于那个抵押是否真实不得而知。
回到温商贷,温商贷有着大量的轻重资产,侦办机关并没有发现胡其丰等有转移等诈骗行为(目前是这样)。也就是说我们的钱是以资产的形式存在,最多是在经营的过程中有亏有盈。
与司法及政府部门的对接过程中我们得知,温商贷出借部分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借款人借款;二是自有资产;三是股份资产。借款人部分鹿城经侦发布6号通报的同时,发布了《意见回复》称本息36亿。这部分好整理,催还即可不存在什么优先权的问题,必须归还给出借人。但是,随着国家相关法规的调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后。这种有追溯期的政策,起到了保护借款人的作用。立案后以24%计算利息得出是借款总额是否有效以及平台与借款人合同是否无效,等等,对36亿产生了冲击,借款金额变的非常的不确定。那么自有资产、股份资产的处置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李山集团作为温商贷案的单位犯罪主体,其资产(含关联资产)均属于涉案资产,应当处置后退赔给被害人。易损易耗财产,如汽车、办公用品、大理石展品等己先行处理。这理要讲的是重资产和股份资产。
李山集团有多少重资产和股份资产?目前为止相关部门没有公布资产名录和股份资产名录。这里简单举例李山大楼和唯新食品:李山大楼建筑总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其中14000平方米抵押给了银行)用地性质:工业用地,该资产完全属于李山资产。如果审判前处置,以《民法》赔偿顺序,退还抵押优先。李山大楼最终拍卖款够不够还银行先不说,即使等值拍卖成功,属于出借人的只是6000平方米的拍卖款。若审判后处置,依据《刑法》相关法规规定“退赔害人损失优于其他民事债务”。那么,李山大楼的拍卖款是否应当全部退赔给出借人呢?因为“温商贷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非“贷款诈骗罪”,案件的唯一被害人为出借人。
至于唯新食品的股份,大家都知道说要上市。出借人听听就算了,涉及P2P的企业要想上市登天还难。即使能上市,我想企业在上市之前也会把温商贷的原始股处理掉,最多以增发价处理,那就谢天谢地了。
也不想思考很多,伤神!对于那些还想把李山作为担保人,不作为犯罪主体来对待,60-40=20就是诈骗罪的人来说,他们看到这些装也会装着看不是懂。为什么说他们装呢?因为我不相信他们脑子有问题,否则怎么知道家在哪里,老婆、老公是谁。即使弱智教也教的会,何况还有本能。难道本能也消失了?是吧。套用他们那个辩证的看问题只能说他们装了,这样他们也体面不是。
还有那些不确认“充值金额”、“提现金额”怎么能确定利息金额的理论者,我想告诉的是,确不确认数据都在那里,时间也无法抹掉,但有人带节奏真可以忘掉,确认肯定会忘掉。当然过几天鹿城经侦公布四组数据时,上述理论会不会成立不重要,理论者自然还会继续狡辩,这是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