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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违反《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破坏水环境案件,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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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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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8月27日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了解到,该局日前查获《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后首例破坏楠溪江水环境案件,该局对从事砂石冲洗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肇事者李某某作出处罚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建议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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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在6月8日,永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沙头镇胡头村滩林巡查时发现,李某某的洗石加工场正在从事砂石冲洗作业,当事人通过挖掘机将石头泥巴混合物放于水塘中,经挖掘机反复搅拌冲洗出砂石,产生的黄色污水及石头泥巴混合物溢出水塘,流入珍溪,随溪水流入楠溪江,致使楠溪江水变黄变浑。
据悉,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污染。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配套措施《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各类禁止区域划定方案》也已于7月9日起施行,《条例》对管理体制、水质保护、考核与责任追究、生态补偿机制及原则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并确定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目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已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10万元的罚款决定,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建议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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