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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证据被识破 法官: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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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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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要诚信诉讼,如果有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怎么办?近日,鹿城法院宣判了一则关于原告伪造被告签字被罚的案例,原告朱某被罚2000元。

朱某在市区经营电器配件,和施某是多年生意伙伴,两人从来都是口头协议。有一天,朱某一直没有收到施某的货款,发现施某想要赖账,于是今年3月4日,他到鹿城法院起诉施某拖欠货款。朱某称施某于2019年7月开始在其处购买空调配件,拖欠货款达万元以上且至今未还,经朱某屡次催促,施某均敷衍了事。

开庭当日,被告施某经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销货清单以证明被告施某拖欠货款的事实。法官询问清单的签名情况时,其坚称系施某本人所写。

为了查明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当庭致电被告施某,不肯应诉的施某在电话中承认拖欠货款,但否认自己曾在销货单上签名。在法官追问下,原告朱某最终承认签名系其自行书写。

鹿城法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伪造被告签名的行为系伪造证据,有违诚实诉讼原则,遂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处罚。在法庭的教育下,原告朱某后悔不已,现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并向审判人员承认错误,保证绝不再犯。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行为都是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只能以结算单、收货单等的签字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为了避免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建议买卖双方应当规范交易行为,及时结算、协商签字,切不可效仿本案中卖家不当维权伪造买家签字的行为。结算或收货签字的人,应是交易对象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能够代表交易对象的员工,交易对象是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QQ浏览器截图2020081222204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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