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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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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Lv.1 嫩笋
温商贷被害人强烈要求鹿城经侦公布
“息计本金额”核对数据
鹿城区信访局局长:
“息计本”即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鹿城经侦公布的温商贷借款人36亿元借款金额并继续计息24%,以及尚未公布的温商贷若干轻重资产。我们认为,温商贷所拥有的财物完全可以覆盖并超出出借人的待收金额,问题只是变现难和回款难。
2020年7月12日鹿城经侦发布《关于开放“鄯善温商贷”案数据申报确认平台的公告》这个公告只公布了“帐户充值”和“帐户提现”的数据,甚至还公布了平台债转的相关数据,偏偏不公布“息计本金额”核对数据。被害人与鹿城经侦对接时,鹿城经侦给出的理由是“一切数据的公布按鹿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执行,具体怎么退赔,其计算方式由法院决定,他们只根据法院要求公布数据”。而被害人与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接时,该院法官否定了这一说法,称“向被害人公布什么数据是鹿城区公安分局的权利,不存在听从法院通知这一说”。
被害人从鹿城经侦了解到“息计本金额”数据真实存在,为什么不公布?无非就是想对被害人的退赔实施“充减提”。温商贷财物能够覆盖所有被害人待收金额(本息),为什么还要实行“充减提”。如果仅因为变现难和回款难,也应当先公布相关数据,再实行先还“帐户充值”后还“息计本”的退赔方法。而按《公告》公布的两组数据直接把被害人的“息计本金额”给减了,显然是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被害人日积月累形成的“息计本金额”,是被害人“帐户充值”本金产生的合法利息,不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范畴,并且也没有得到支付。反而温商贷平台向“己下车”出借人支付的利息,恰恰是用“非法吸收的资金”所支付的,其行为无非是将风险转嫁给被害人。如果要实行“充减提”,应当先对“己下车”温商贷集资参与人予以追缴。 但是根据温商贷财物能够覆盖本息待收,考虑到政府工作的难度。被害人目前只是要求公布“息计本金额”数据核对,并没有立即要求进行退赔还款,这个要求不过分。
公布“息计本金额”核对数据,既是对被害人公开、透明的交待,也是在法院刑事审理阶段落实相关数据后,向被害人退赔的依据。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
通过我们多次与相关部门对接,针对鹿城经侦只公布两组数据,结合“处非办”正在判前处置温商贷全部涉案资产,我们有理由怀疑坚决不公布“息转本金额”的目的:1、利用“充减提”帮助胡其丰减少“非吸”造成的损失;2、利用判前对资产进行处置,帮助胡其丰在刑事判决前挽回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鹿城经侦称法院判决后再公布也不迟,这很能说明问题,那时候资产基本己经处理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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