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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泰燃气公司燃气问题,请大家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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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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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第一次使用该公司有燃是2月27号疫情期间,一家四口,一日三餐,一瓶燃气一直用到7月3日。
第二次叫送燃气是7月5日下午送到,使用期间有闻到漏气的味道都有及时关闭阀门,到了7月18号煤气没了,瓶子也轻了。打投诉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打到送气电话,客服人员直接说:”领导休息,我不知道,打到这里没用。“然后又打电话给维修的师傅,师傅过来检查过,表示一点气都没有,检查不出来问题。工作日又打了两次该公司的投诉电话均无接听,这个电话形同虚设。无奈之下打12315投诉。从打电话投诉过去一个星期的时间,期间一个处理电话也没有,直到星期一7月27号下午送气师傅直接扛了一瓶燃气过来,并要求支付一瓶燃气一半的钱(50块)。本人表示无法接受,送气师傅扛着燃气瓶走了。7月28日周三早上该公司工作人员终于来电话了,要求把燃气瓶拿到自己公司检测,明确表示如果燃气瓶没有问题,那自己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并表示如果不接受他们的处理办法,就诉讼去吧。让人一下子就火大了,
首先,就算检测燃气瓶没问题,难道你能保证不是安装的时候出问题吗?难道了出人命才算是有责任吗?
第二,用户打电话叫送燃气。送气和安装都是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用户只是使用你公司提供的燃气而已。
第三,做为一个燃气公司,关乎国计民生问题,碰到事情应该尽快解决问题,而不是忙着推卸责任,拖着时间,不及时处理。
第四,煤气瓶送到自己公司检测,实在让人难以信服。就算本人过去,又不是专业人员,去了也是看不懂。

百度了一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
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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