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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教育局为什么藤桥户籍的孩子要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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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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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有个事情想不通,希望教育局能够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我的户籍在鹿城区藤桥镇,在黄龙住宅区有房产。今年孩子要上小学,我想去黄龙一小报名,结果工作人员告诉我,因为孩子的户籍是藤桥的,所以不能直接在学校报名。我查了今年的招生政策,其中有一条“藤桥镇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但确实已经居住在鹿城城区,父母在城区又具备有效房产证明的,可到区招生办报名,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我觉得太不公平了,为什么藤桥户籍的孩子要单独拎出来特殊处理?鹿城区其他街道户籍的,只要产权证是在黄龙的,孩子都可报名,藤桥的孩子就要统筹安排。虽然我的孩子现在已经在别的学校入学了,但是我还是想了解,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这个政策今后会有所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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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藤桥居民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根据以上规定,我区制定了《2014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办法》,该办法的招生原则是“人户结合,惠民便民,统筹安排”。 过去,由于乡镇居民的住房基本上是没有房屋产权证等法律凭证的,我区乡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在2011年之前都是以户籍为依据的。所以,即便是乡镇户籍的居民在市区有产权,也只能到户籍所在地就学。考虑到乡镇居民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特出台政策,使藤桥居民在市持有房产者,可以通过与市区“统筹生”相同的政策予以安排,即体现了“阳光招生”(杜绝择校)的精神,又落实了“惠民便民”的原则,不存在歧视藤桥居民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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