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守所丢失在押人员鞋子案笑看温州司法现状
2017年7月13日,永嘉县公安局以敝人涉嫌多年及半年前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寻衅滋事罪(此前为姻亲陈某代理,使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后永嘉县法院不再让我代理)刑拘入永嘉县看守所。 敝人在2018年7月12日坐完冤狱,出来后就要求永嘉县看守所归还入所时所穿鞋子,但遭拒。遂向永嘉县公安局控申科反映也无果,应受理而不受理。 敝人无奈,只得按《国家赔偿法》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于2018年12月20日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归还鞋子或按折旧价赔偿。 然而,谁能想到,依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行使职权的看守所职责行为在乐清市法院屠小霞法官看来竟然成了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作出(2019)浙0382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 而事实上,《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在该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是在六十六条及第二章,按该法规定,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大致计有“立案;拘传;刑拘;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鉴定;技术侦查措施;执行逮捕;预审;通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这十五种刑事诉讼行为。而“看守所对人犯随身物品的登记、保管、发还、转送的行为”不在此列,整部《刑诉法》根本没有提及。 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5〕67号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认定看守所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后温州市中院胡爱玲法官居然也维持该裁定。浙江省高院裁定书(2019)浙行申444号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在《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好吧!法院说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行!那就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据此,本人只好在2019年7月1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而永嘉县公安局作出永公刑赔驳字(2019)1号,又认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遂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作出温公赔复决字(2019)002号,维持永公决定。 对此,敝人按自己对法律的粗浅认知,也觉得不符合《国赔法》第十七、十八条刑赔规定,且市局已书面提到 “建议永嘉县公安局对黄志霄的随身物品予以照价赔偿”,便不再向温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永嘉县公安局这才同意赔偿!永嘉县公安局啊永嘉县公安局!为什么非要耗掉纳税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后才肯赔?为什么非要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后才肯赔? 至此,本该告结。哪知道,该局打算直接给现金了事,让我单方面写收据,却不肯写赔偿协议。敝人权衡再三,还是觉得由法院判决为好,没有书面的收钱依据,本人担心以后会被安个敲诈勒索的罪名。永公愿意赔,我却不敢收。 好吧!法院说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公安又说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那只能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也行!那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于是,敝人按《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及还未废除的《民法通则》第121条、《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2月28日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万没想到,永嘉县法院审判长戴康强竟也一纸(2020)浙0324民初1174号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温州中院王蒙蒙审判长也跟着作出(2020)浙03民终1956号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4分,敝人致电二审法官王蒙蒙要求判后答疑,王法官居然称这不属于民事赔偿。同日10时11分,敝人致电一审法官戴康强要求判后答疑,戴法官居然也称这不属于民事赔偿,并反问我“要是民事赔偿,那不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了吗”,竟还说永嘉县看守所不是属于《民法通则》第121条中的“国家机关”!这就更不可思议了!!! 对于是否属于民事赔偿,经敝人信访两次要求答复,永嘉县公安局已于5月8日承认属于民事赔偿。此前永嘉县公安局控申科副科长徐海勇也曾称这是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服务人员也认为这属于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看守所丢失在押人员的合法财物,依法会赔偿,而在温州司法者看来居然成了三不管,既不属于行政赔偿、又不属于刑事赔偿、也不属于民事赔偿!法官们各自只顾着“一定要判好”手里头这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赔偿纠纷的案子,结果都不受理,才闹出了这番笑话。反正在敝人看来,实是可笑!(“可笑”这一批评词汇算不算“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抹黑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这是前年判决敝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裁定书中原话。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啊)
本帖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及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再审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均附贴后,可供参酌。
临末,敝人不禁要问行政一审乐清法院屠小霞法官、二审温州中院胡爱玲法官,民事一审永嘉法院戴康强法官、二审温州中院王蒙蒙法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有超然于行赔、刑赔、民赔之外的其他赔偿性质吗?深望不吝赐教!
千言万语,其实不过一句——“民告官易告赢难”!鄙人出狱后,起诉公安几乎每告必输,对此深有感触,俟后另成文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