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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女企业家被男友拳击身亡,最后打电话给前夫疑似求救,6岁女儿亲眼目睹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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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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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被同居男友“拳击身亡”温州女企业家:为男友花费600多万,生育一女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67953
(出处: 柒零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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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郑清(化名)抱着妹妹的照片泣不成声。
一年前,妹妹郑陈梅被同居男友杨观宝拳击头部,摔倒昏迷,当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初,浙江苍南县法院给出一审判决,认定杨观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受害人家属表示难以接受,称被告人有故意拖延治疗、藏匿凶器的嫌疑,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因此已提起上诉。
受害方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称,本案有两个关键疑点:1.被告人为何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2.受害人身上有血,被告人擦拭行为,是在积极救治还是再蓄意破坏现场?
记者了解到,温州中院原本定于本月17日二审开庭,但又临时通知延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合伙
郑陈梅和杨观宝均是浙江苍南县人,一审判决书显示,两人是同居关系。
郑清说,妹妹是1973年生,前些年因为开美容院、投资等赚了些钱,经济状况在当地相当不错,同村人的评价大多是“长得又漂亮,又能干”。
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妹妹邂逅初中同学杨观宝,后来两人办了酒席、拍了结婚照,并且也育有孩子,只是纳闷为何没领证。
她说,妹妹和杨观宝合伙开公司,后来因妹妹有别的投资工作,经营主要交给杨观宝。
天眼查显示,该文化用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成立于2010年12月,法人代表为杨观宝,和另一股东郑陈梅和各占50%的股份。
再后来杨观秀加入,他是杨观宝的哥哥,变成三人合伙。
被告人杨观宝供述显示,他和郑陈梅都是“二婚”,“结婚五年多了,之前感情都是挺好的。”
杨观秀证言显示,“杨观宝和郑陈梅实际上是夫妻关系,只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刚开始关系还是很好的,生育有一女儿。”
【2】吵架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以来,杨观宝和郑陈梅时常发生吵架。
杨观宝供述,是因其做生意把家里的钱亏了200多万,郑陈梅要管财务,因此发生了不愉快。
杨观秀指出,是杨观宝花了180多万,为公司购置了一批有问题的机器,致180多万的钱被骗走。
他说,“2018年底左右,杨观宝和郑陈梅为经济上的事大吵一架,听说杨观宝当时拿着菜刀,在砧板上敲了一下,郑陈梅吓得报警。”
在他看来,郑陈梅一吵起来乱骂,而杨观宝就算生气也就说几句。
但是,这些说辞在另一方看来却并不是那么回事。
郑清称,购置的机器有问题,是妹妹发现的,并且,经过清查,还发现公司账目混乱。
“于是妹妹提出给她150万,她从公司退出来,或者她给杨观宝150万,他和他哥哥从公司退出来,但对方未同意。”
【3】凶案
尽管有些摩擦,但是经过协商,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协议,明确郑陈梅为公司财务经理,并制定相关公司资金使用规则。
当众人以为这场风波已过,日子要逐渐好转的时候,不到一个月,突然传来噩耗,郑陈梅死了。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苍南县检察院指控信息显示:
2019年3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观宝在苍南县家中,再次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郑陈梅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杨观宝用拳头击打郑陈梅头部,致其摔倒在地昏迷,但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直至郑陈梅昏迷半小时后,才在赶来的家属陪同下将郑陈梅送医抢救。
当日,郑陈梅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头部的外伤、情绪急剧波动等情况可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接警后,在龙港龙城中医院抓获在现场等候的杨观宝。
一审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观宝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且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4】辩解
被告人杨观宝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当时被害人被打昏倒在地,其在紧张的情况下,首先打被害人姐姐和姐夫的电话,因没接电话,才打被害人哥哥的电话,后来拨打120电话。
后把被害人放在电视前的海绵垫上放平,开始急救,掐人中,拿热毛巾搓身体等。
他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称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虽然夫妻双方近两年关系不好,但是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当晚被害人洗澡后主动到书房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为了避让已经主动一个人来到客厅,不想继续争吵。
后因被害人持续辱骂而反击,在被害人倒地之后没有继续击打,而是积极救助,从法医鉴定分析,没有痕迹,说明被告人行为有节制、有克制。
被告人没有把被害人打倒的故意,即使当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两次,目的也是为了推开被害人或者属于生活上轻微殴打的意思。
关于未及时打求救电话,从时间上讲,事发后几分钟才是合理、合适。
尸检报告显示左颞顶2.9厘米长头皮挫裂伤及头皮下出血,而头部外伤是因为被害人倒地瞬间与地面碰撞导致,并非直接拳头击打导致,被害人冠心病的病情极其严重,被害人的自身情绪已经导致病情急剧恶劣诱发,从而导致摔倒在地直至抢救无效死亡。
【5】定性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并无二致。
关于定性问题,苍南县法院指出,被告人杨观宝与被害人郑陈梅因家庭琐事纠缠、打斗,随即杨观宝拳击郑陈梅头部,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该行为会导致他人头部受伤或倒地摔伤。
但其仍然实施该拳击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郑陈梅的死亡与杨观宝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杨观宝应当对郑陈梅的死亡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辩护人据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观宝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苍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观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书显示,杨观宝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潇湘晨报记者留意到,2019年杨观宝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其公司股权也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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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右)与受害人家属。
【6】疑点
在郑陈梅家属和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看来,这个案子没那么简单,而应属于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并已准备着等待二审开庭。
首先,郑陈梅血迹是否被清理,动机是什么?
郑陈梅的6岁女儿证言显示,妈妈被爸爸打倒在地后,就流血了。郑陈梅的哥哥证言也显示,在医院发现妹妹后脑勺有口子,头发有血迹,有清水清洗过的痕迹。而杨观宝在供述时称,曾给昏迷后的郑陈梅喂水,且拿了一块蓝色毛巾擦拭。但是,后来那块蓝色毛巾不见踪迹。
其次,郑陈梅死亡,是否受过钝物袭击所致?
尸检显示,郑陈梅头上有2.9厘米长的挫裂伤,而拳头打不出这种伤口。值得注意的是,杨观宝在供述时说过,两人吵起来后,他曾转移到客厅,坐在沙发上抽烟。家里一直摆放有烟灰缸,但是随后烟灰缸也消失不见。
关于案件判定上,同时有两方面存疑:
一方面,尸检结果显示郑陈梅死于心脏病,但是在其家人的印象中,郑陈梅从未有过任何患心脏病的迹象,之前郑陈梅还在医院做过体检,也并未发现心脏有问题。
一方面,在医院时候,杨观宝曾以女儿无人照顾为由,试图离开,被郑陈梅哥哥拉住,且有隐瞒是否有血迹嫌疑,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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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7刑初90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观宝,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19〕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观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郑涛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化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涛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少林,被告人杨观宝及其辩护人张安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观宝与被害人郑某1系同居关系。2018年以来,因被告人杨观宝生意投资失败,二人时常发生吵架。2019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观宝在其位于苍南县家中,再次因家庭琐事而与被害人郑某1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观宝用拳头击打郑某1头部致其摔倒在地昏迷,但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直至郑某1昏迷半小时后才在赶来的家属郑某2陪同下将郑某1送医抢救。当日,被害人郑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1头部的外伤、情绪急剧波动等情况可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2019年3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接警后在龙港镇龙城中医院抓获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杨观宝。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观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观宝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郑涛涛诉称被害人郑某1与被告人杨观宝之间存在隐性债务高达数百万元,其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对被害人郑某1明显存在故意拖延、延误抢救的事实行为,系故意杀人,应依法严惩。现要求杨观宝赔偿丧葬费33216元,被抚养人郑涛涛的生活费311382元、杨某1的生活费224887元,死亡赔偿金1111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其他合理费用50000元。以上共计2230965元。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杨观宝击打郑某1头部致其摔倒在地昏迷。以及杨观宝将郑某1送医抢救,最终被害人郑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与事实不符,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郑某1在案发现场已经死亡。要求法庭庭后调取被害人郑某1的120抢救记录,如相关抢救资料所涉及的心电图、血压等指标均为无生命体征之标准等。被告人杨观宝未交代被害人郑某1左颞顶部挫裂创伤的主要犯罪事实,亦一再否认自已发现被害人郑某1出血的事实,其归案不构成自首。另被告人杨观宝现场擦洗被害人郑某1血迹的蓝色毛巾下落不明,房间里的烟灰缸也下落不明。被告人杨观宝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观宝在拳击被害人郑某1倒地之后的行为表现,其在具备多种救治措施并已经采取多种救治措施的情况下,却故意延误拨打120急救电话,最终导致郑某1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杨观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认定郑某1是妻子,把房子转到她名下,每年给她50万元,当时被害人被打昏倒在地,其在紧张的情况下,首先打被害人姐姐和姐夫的电话,因没接电话,才打被害人哥哥的电话,后来拨打120电话。后把被害人放在电视前的海绵垫上放平,开始急救,掐人中,拿热毛巾搓身体等。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虽然夫妻双方近两年关系不好,但是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当晚被害人洗澡后主动到书房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为了避让已经主动一个人来到客厅,不想继续争吵。后因被害人持续辱骂而反击,在被害人倒地之后没有继续击打,而是积极救助。从法医鉴定分析,没有痕迹,说明被告人行为有节制、有克制。事发之后,已经采取了一些当时被告人自认为应当采取的方式,帮忙按压胸部,打电话求助,在那种情况下,一般人很难特别理智、清醒的处理问题。因此,摔倒在地的结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特别是头部外伤不是被告人直接拳打引起的,而是摔倒在地,头部与地上的碰撞导致的外伤,被告人没有把被害人打倒的故意,即使当时被告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两次,目的也是为了推开被害人或者属于生活上轻微殴打的意思,并没有上升到一定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关于未及时打求救电话,从时间上讲,事发后几分钟才是合理、合适。被告人对被害人打一拳的力度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程度和标准,尸检报告显示左颞顶2.9厘米长头皮挫裂伤及头皮下出血,而头部外伤是因为被害人倒地瞬间与地面碰撞导致,并非直接拳头击打导致,且相应颅骨及脑组织未见明显损伤,认为被害人头部外伤轻微,不足以致死。被害人冠心病的病情极其严重,被害人的自身情绪已经导致病情急剧恶劣诱发,从而导致摔倒在地直至抢救无效死亡。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希望在合理范围、合法赔偿项目内提出切合实际的赔偿方案。李某1未在诉状上签名,没有起诉的意愿。被害人的父母已经去世,被害人儿子郑涛涛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是其生父谢某,而谢某未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等。郑涛涛的抚养费应当结合其户籍性质和年龄判决赔偿,由其生父主张。死亡赔偿金在分配方面应当由郑涛涛与杨某1共同所有。精神抚慰金不应当赔偿。其他费用无任何证据。在赔偿款项的责任承担方面,应当考虑到被害人自身患有的严重疾病,以及双方在案发时处于争吵的状况,分别按照各自责任区别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观宝与被害人郑某1系同居关系。2018年以来,因被告人杨观宝生意投资失败,二人时常发生吵架。2019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观宝在其位于苍南县家中,再次因家庭琐事而与被害人郑某1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观宝用拳头击打郑某1头部致其摔倒在地昏迷,但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直至郑某1昏迷半小时后才在赶来的家属郑某2陪同下将郑某1送医抢救。当日,被害人郑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1头部的外伤、情绪急剧波动等情况可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2019年3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接警后在龙港龙城中医院抓获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杨观宝。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郑某1、杨观宝和杨某2三个合伙开了一家“鼎天”公司,因为公司的财务纠纷,郑某1和杨观宝发生矛盾。2019年3月21日0时21分,其接到小舅子郑某2的电话,称妹妹郑某1被她丈夫杨观宝打死了,现在在龙港港河龙城中医院。其于0时26分许赶到医院,医生说郑某1已经抢救无效死亡,还说郑某1头上有七公分左右的伤口,让其赶紧报警,于是其报警。
(2)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妹妹郑某1和妹夫杨观宝刚开始时的关系还行,近几年因杨观宝办厂的事情两人经常吵架,2019年3月20日23时43分,其接到杨观宝电话,说和郑某1在家吵架,不知道怎么的,把郑某1碰昏过去了,叫其一起把郑某1送医院,于是其开三轮车过去,进门看到郑某1穿着睡衣躺在沙发上,杨观宝正在用手按摩她的胸部位置,其发现郑某1眼睛闭着,脸色发青躺在那里,郑某1后脑勺位置有一道口子,口子周边的头发有血痕。于是问杨观宝拨打了120没有,他说没有,于是问为什么没打120,他听其这么一讲,马上拨打120120的救护车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就到了,120到时,说郑某1的心脏已经停了,于是拉去医院抢救,抢救不起来,宣布死亡,于是钱某就报警了,杨观宝当时在现场,其报警他也是知道的。
(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杨观宝和郑某1的女儿,今年6岁,家住龙港置信城市花园1栋2单元602室。当晚郑某1在洗手间洗完澡出来,鞋子都没有穿,然后杨观宝在客厅里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两人就吵起来了,杨观宝用手打了郑某1一下,郑某1就摔倒,其看见郑某1的头撞到地上就流血了,杨观宝就把郑某1扶到沙发上,然后用被子把郑某1包起来按胸部,后来救护车过来把郑某1送医院。
(4)证人郑某3的证言,证实杨观宝系其的老板,郑某1是杨观宝的老婆。2019年3月20日22时22分,郑某1打电话给其,说打杨观宝电话不接,说自已没带家里钥匙,让其帮忙打电话给杨观宝,之后,其打电话给杨观宝说郑某1在小区内没有带钥匙进不去,杨观宝说了一句知道了就将电话挂了。
(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杨观宝、郑某1合伙开办了鼎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杨观宝和郑某1实际上是夫妻关系,只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生育有一女儿。他们刚开始关系还是很好的,但是在4年前左右,听说郑某1拿自已的钱在社会上放利息,后来亏本了好几百万,之后双方时常吵架,2018年杨观宝花了180多万元为公司购置了一批有问题的机器,致180多万的钱被骗走。2018年年底左右,郑某1和杨观宝为了经济上的事情还大吵了一架,听说杨观宝当时拿着菜刀在砧板上敲了一下,郑某1吓得报警。郑某1脾气很差的,一吵起来乱骂的,连祖宗十八代都骂,杨观宝的脾气不错的,就算很生气的话也就说别人几句。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郑某1系其的母亲,其父母离婚后,其跟着父亲李某2生活,但是和郑某1时常有接触,在大四之后其基本就是去了国外,和家里没有什么接触了。其知道杨观宝是郑某1第三任老公,在一起好几年了,其不是很清楚郑某1有重大疾病。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楚,只是以前打电话的时候有提起厂亏钱的事情。2018年,杨观宝、郑某1两人厂子好像买什么设备被骗,亏了一两百万,还听说双方吵了一架,郑某1被杨观宝打出家门,据说当时还有拿刀吵起来,具体情况不清楚。
(7)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苍南县龙城中医院医生,案发当晚其有出救护车至龙港置信城市花园1幢2单元602室,到现场后,在房间内有两个成年男子,一个是死者老公,另外一个年纪大点,其看到一名女子穿着睡袍躺在客厅地上,其问了下什么情况,死者老公说摔倒大概半小时,其去对躺在地上的女子检查了一下,发现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就对女子做了心肺复苏,做了一会后,就一起将女子抬下楼并带至龙城中医院,在医院内大概抢救了半小时,就对家属宣布死亡了,在房间内没有看到血迹,到医院后才知道女性死者头部有一个伤口,而且出血,其刚开始考虑可能脑部出血,但也不确定。
(8)被告人杨观宝的供述,供认其和郑某1都是二婚,结婚五年多了,之前感情都是很好的,从2018年开始两个人起了一点矛盾,其做生意把家里的钱亏了两百多万,郑某1就提出要管财务,就因此发生了不愉快。2019年3月20日22时许,郑某1和女儿杨某1通过公司员工郑某3打电话,让其将龙港置信城市花园1幢2单元602室家门打开,郑某1和杨某1进门后,就一起去洗澡了,洗完澡,郑某1穿着睡衣来到书房找其说一些厂里的事情,说其生意失败等,讲着讲着两人吵了起来,其从书房走到客厅坐在沙发上抽烟,郑某1也跟着过来了,其和郑某1吵架的情况变得严重起来,发展成相互辱骂,其就用手指着郑某1问她想干什么,郑某1开始乱骂其家人,其听了很气愤,就说你欠揍是吧,她就过来说你打啊打啊,冲动起来用右手拳头朝她头部击打了一拳,郑某1扑上来用手抓住其衬衫的领口,其又用右手拳头朝她左侧头部击打了一拳,郑某1扯着其的衣服被一拳打倒在地上并晕了过去,当时郑某1倒地的时候有“嘣”的一声响,其见状就过去对着郑某1的胸膛按压了几下,发现郑某1还是有心跳的,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然后其从房间找了一件内裤和睡裤给郑某1套上,其过去抱着郑某1,拍拍她的背,又倒了水给她喝,但没有喝进去,其去主卫内拿了一条蓝色毛巾将郑某1脸、脖子等有水的部位擦了一下,最后将郑某1扶到沙发上靠着。接着就打电话给郑某1的哥哥,让他过来帮忙带去医院,打完电话之后,郑某1哥哥大概过20分钟左右到了,其就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家里等120到场将郑某1送去医院。起初其没看到郑某1有无外伤,其抱着她喝水还有擦脸这些都是没有看到她有出血的,等到她哥哥到了后,她哥哥说她大脑后侧这边有出血,说是怎么回事,其才知道她后脑那边有出血。郑某1的姐夫在医院就打了110电话报警,当时其也坐在旁边,医院抢救了一会儿,说郑某1救不过来了。其只知道郑某1血糖、血压有点偏高,其他疾病有无不清楚。
(9)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3月21日4时43分左右,公安机关对杨观宝的人身进行搜查,发现杨观宝上身着灰色西装外套,下身着蓝色牛仔裤,内穿绿色格子衬衫,随身携带一黑色苹果手机,并予以扣押。
(10)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粉红色女式睡衣1件、红色棉长裤1条、白色内裤1条。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痕迹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3月21日1时35分起,公安机关对龙港置信城市花园1幢2单元602室内进行现场勘查,在客厅地面上见有一张桃红色瑜伽垫,在瑜伽垫表面见有一处范围为6.00cm*3.00cm血迹(标记为血迹1,棉签擦取);在瑜伽垫下方见有一处范围为10.00cm*10.00cm点状血迹(标记为血迹3,棉签擦取);客厅地面上有一只棕色抱枕,在抱枕表面见有一处范围为5.00cm*4.00cm血迹(标记为血迹2,棉签擦取);在室内次卧2内见有两张靠背椅,椅子上见有灰色衬衣、牛仔裤等物,在灰色衬衣外侧见有一处血迹(标记为血迹4,实物剪取),并予以提取。经检查,送检的西装外套为VLOV品牌、灰色。经检查在西装外套外侧面见有血迹,并予以提取。送检的牛仔裤为蓝色休闲牛仔长裤,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
(12)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郑某1的内脏器官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发现郑某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Ⅲ-Ⅳ级狭窄伴钙化,左冠状动脉左旋支Ⅳ级狭窄伴钙化,右冠状动脉主干Ⅲ-Ⅳ级狭窄,灶性心肌纤维化,心肌间质脂肪组织浸润、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及点状出血,心脏肥大(重368.2克);急性肺水肿,肺间质点片状出血;肝被膜及实质点片状出血;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咽喉粘膜下层点片状出血;部分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局灶性肾炎;部分脾中央动脉硬化、玻璃样变;大脑、小脑蛛网膜下腔漏出性出血;子宫内膜呈增生晚期改变;脑、心、肺、肝、脾、肾、胰、脊髓等多器官淤血;胰腺及胃粘膜自溶性改变。
(13)检验报告,证实经对郑某1心血、胃内容进行检验,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氯丙嗪、异丙嗪、氯氮平、毒鼠强成分。
(14)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布片上可疑斑迹、棉签上可疑斑迹、棉签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STR分型与郑某1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棉签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STR分型,与杨观宝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棉签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郑某1、杨某1的DNA分型。
(15)尸体检验登记表、解剖尸体通知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郑某1的左第7前肋骨折,咽喉后侧局部软组织间出血,气管前壁局部粘膜下出血,气管中段前壁短条纵行破损,结合抢救记录,认为抢救过程中可以形成该处损伤;其左颞顶部2.9cm长头皮挫裂创,及头皮下出血,但相应颅骨及脑组织未见明显损伤,认为郑某1头部外伤轻微,不足以致死;郑某1心血及胃内容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可排除其常见毒物中毒致死;郑某1的左冠状动脉前降支Ⅲ-Ⅳ级狭窄伴钙化,左冠状动脉左旋支Ⅳ级狭窄伴钙化,右冠状动脉主干Ⅲ-Ⅳ级狭窄,灶性心肌纤维化,心脏肥大,存在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除心脏外,其余各组织器官未见明显病理性改变,仅表现为急性肺水肿,各大脏器充血,淤血,漏出性出血等急死性改变。鉴定意见认为,郑某1头部的外伤、情绪急剧波动等情况可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16)检查笔录,证实2019年3月21日4时33分左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观宝进行人身体表检查,发现杨观宝体表无伤势;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对杨某1进行人身体表检查,发现杨某1体表无异常。
(17)通话记录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对黑色iphone手机内所有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固定,提取检材中的基本信息、通话记录、短信、微信、支付宝等数据。
(18)视频监控,证实案发当晚22时00分许杨观宝提疑似水果进入小区回家;22时14分许郑某1同女儿一同进入小区,22时25分许进入电梯回家。
(1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
(20)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证实2019年3月21日00时32分许,公安机关接报警人称郑某1与杨观宝发生吵架,后郑某1经医抢救无效死亡。
(21)归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在龙港龙城中医院抓获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杨观宝。
(2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观宝的身份情况。
针对本案控辩双方争议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是否合法有效及被害人郑某1的死亡原因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经查,苍南县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系依据尸检解剖情况、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的基础上,论证得出的被害人郑某1头部的外伤、情绪急剧波动等情况可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结论均合法、有效、真实,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依法应重新鉴定的相关情形。故该死亡原因鉴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延误救治的情形,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故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杨观宝与被害人郑某1因家庭琐事纠缠、打斗,随即杨观宝拳击郑某1头部,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该行为会导致他人头部受伤或倒地摔伤,但其仍然实施该拳击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郑某1的死亡与杨观宝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观宝应当对郑某1的死亡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辩护人据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未经原告人李某1签字确认或捺印,被告人对此提出异议,且经多次与原告人方沟通,至今未补正。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观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观宝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观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崇彬
人民陪审员  陈其连
人民陪审员  林清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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