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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促进监督管理更有法治味、更具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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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促进监督管理更有法治味、更具规范性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引发广泛关注。
《政务处分法》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可以说这是一部恰逢其时的法律。
“政务处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出现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工作中,如今从名词概念上升为法律规范,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成果。2018年监察法正式实施后,“政务处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了下来。可以说,政务处分法出台,既是助推监察法相关规定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的必然,又是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方式。
政务处分法之所以备受瞩目,与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关。制定政务处分法之前,许多涉及到政务类的处分较为分散,有的在党务规定里,有的在行政规范里,有的还存在“盲区”,出现了“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的困境。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就是要实现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的“整合”,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只有实现全覆盖、全方位,才能真正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文本与法律体系缺一不可,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施行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践行中的法律”,法治才能真正成为“良法之治”、治理现代化才能在坚实的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此次制定政务处分法时,就十分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此外,还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现监察法原则的具体化来看,抑或是站在以法治化助推全面从严治党的层面上,这部法律把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真正为有效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公职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不仅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而且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政务处分权则必须严格依法行使。
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筑牢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划定行为底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推动公职人员敬畏法律,实现因敬畏而“不敢”;推动实现因制度而“不能”;推动实现因觉悟而“不想“。“己不正,焉能正人。”《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直接实施者、执行者,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用实际行动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惟其如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广大公职人员方能不忘初心、不负使命,国家监察法治化才能行稳致远。
    此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深入学懂弄通《政务处分法》,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结合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严格按照《政务处分法》确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等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教育监督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做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特别是不能搞选择性执法、随意作出政务处分,对执法违法的“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提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确保让监督管理更有法治味、更具规范性,推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提高治国理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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