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受市政府委托,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那么此次意见中,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小编先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 实施范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以在市区范围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套型面积按应安置面积控制。
- 实名持有,限期使用,严禁套现。
- 公积金支持,教育保障。
附:
原文链接: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 ... honetopic_1510.html
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
- 总体要求:按照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实施范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执行。
- 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功能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各级发改、财政、税务、住建、资规、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房票和房票安置
1、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2、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
1、房票票面价值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的奖励补助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2、房票持有期票面金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
3、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统一房票安置奖补政策
房票安置的货币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有关规定计算后,给予货币化安置权益15%以内的奖励;
2、原已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再次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计算后,给予安置补偿权益5%的奖励。
3、非住宅类房票安置奖励政策由各区自行制定。
房票安置的购房奖励。
1、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以在市区范围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不限制购买面积,并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
2、选择在征收片区认购政府定价的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套型面积按应安置面积控制。
房票使用规则
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或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限期使用。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各类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
金融配套。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结余变现。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但购房剩余额度高于房票票面额度15%的,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
跨区流转。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跨区购买市场商品性房源、政府投资建设的房源、政府购置用于安置的房源。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需要自行确定。
严禁套现。参与房票安置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优化安置房源筹集
- 政府商定商品房。各区征收主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辖区内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具体名录由各区报市级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定期公布。
- 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各区征收片区确需少量回迁房源的,由市级统筹安排在经营性土地出让中建设安置性商品房。
- 政府自建安置房。组建安置房源超市,各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功能区管委会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各类安置房,纳入市区安置房网上认购(销售)平台认购管理。
规范房票结算
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各区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利用票据系统,组建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由项目主体提出房票发行计划和额度申请,商业银行建立项目账户核发房票额度。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委托通过票据系统开具房票。房票持有人和收受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询核验房票,办理结算。商业银行在接到结算申请后,通知项目主体支付请求,项目主体在规定时间将所需资金转入发票银行
购房使用和资金结算。
1、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征收部门备案。
2、出票征收部门应当在开发企业报备后6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
3、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落实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本意见所列各类房源安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居民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居民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仍可适当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规定。
制度保障
各类安置房销售(认购)合同实行网签备案,上述房源按照类别分别纳入安置房网上销售(认购)监管平台和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
各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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